1) 渔民在此时已经知晓“Ocean Glory”轮的船型,船体颜色,及拥有球鼻首;
2) 渔民坚持来船船体灰色;
3) 邱清表看见船头水线上“红色的物体”,如果是红色,那么他对灰色的船体描述应该是100%的正确无误。而“Ocean Glory”轮船体是黑色的
4) 船艉、驾驶台白色是现代船舶的基本特征。
2. 碰撞发生以后,来船航向未变,仍是250。这与“Ocean Glory”航向不同;渔民称两船几乎成平行,是难以如此详细观察的,且其位于来船后部的水中,前甲板的情况不易观察到,在0430时想看清船头“时隐时现的” 球鼻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3. 根据“闽狮8310”龚连对2001年7月30日陈述,从碰撞点以240+180推算其实际作业区在273/9渔区,按其航速7节,10多分钟计算,航行距离在1.2海里以上,应位于2430.6N,11857E,看见来船距离1.5海里范围内,时间为0400时。而此具圆弧最近地点离“Ocean Glory”的定时船位5.8海里,离海军观测船位5.0海里。前者位于“8310”以南,后者位于“8310”以北,二者相差太大了。可以肯定渔民在1.5海里处见到的不是“Ocean Glory”,即“8310”见到的是另外一艘商船,这与“Ocean Glory”值班驾驶员所讲:0400-0430时左右有2-3船超越我船是一致的。而且“8310”在1.5海里距离上特别是凌晨4点应看不清船体是什么颜色,有无球鼻首。
4. “9478”船员能够对“Ocean Glory”的船型、船体颜色、球鼻首等作详细描述,却不能描述船尾(方型)上的船名、船籍港及中文与英文,令人生疑。
5. “闽狮渔9478”船员的眼高不够,在水中船员无法对6-7海里外处于黑暗中的的“Ocean Glory”详细观察。
6. “9478”船员不可能“时见到球鼻艏”。若“Ocean Glory”以9节或者8.8节航行,每秒为4.63米,相距5-7米,在此种紧急情况下,根本来不及观察,就是观察,也只会看见船舶上部。至于邱国明7月20日答泉州海事局询问时称:“船头还可见部份凸出来(即球鼻)”之说不可信,因为其在7月18日答询时并未言及此点,而且他称“直到对方船撞上我船才知道”,即在碰撞前他根本未见到他船,而被撞后他已落入水中,待到从水中潜出水面,大船已驶出近200米,两船碰撞后成平行的话,渔民已在大船的尾部正后方。他不可能见到位于艏部的球鼻首。同样,船长邱清表在7月18日答有关对方船舶特征时,也未提及看见对方船球鼻首。但在7月30日答泉州海事局调查询问时却称:“正船头水线能看到一个红色的物体”。此说明显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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