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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船舶碰撞、航线、船位、航迹、
【全文】
  代理词
      案号:(2001)年厦海法事初字第028号、029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新晟海运株式会社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相关证据,参与法庭质证调查,根据经法庭质证核实的双方有关证据,通过对双方船舶航行动态的作图,结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及上海海神海上服务检验公司的检验报告,可以得出结论:无证据能够证明两船发生了碰撞。
  一、 从Ocean Glory轮的实际航线与声称的“闽狮渔9478”碰撞地点分析,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两船发生了碰撞。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原告在诉状中称碰撞发生于“约04:20-04:30间船舶约位于东经118度56分,北纬24度28分附近……”之说不能成立,且明显是原告在得知被告实际航线后修改的说法,因而不足采信。
  至少有7份证据证实原告的上述说法不真实,例如:(1)7月18日原告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2)7月18日邱清表之“不幸遇难的报告”;(3)7月18日邱清表“海事调查询问笔录”;(4)7月18日东埔二村委会之“七一八“海事报告;(5)7月28日东埔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6)7月30日、8月23日、8月30日泉州海事局的三张传真;上述证据均明确无误地载明所称的碰撞地点为“东经118度56分多秒,北纬24度30分多秒”。特别值得一提的是:7月18日邱清表在石狮渔监答询问时肯定地指出:“约4:05开始返航,当时船位在E118度57分,N24度28分”。我们认为邱清表在事故发生后最初关于碰撞船位东经118度56分多秒,北纬24度30分多秒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
  具体分析如下:
  1. 2001年7月18日1005时-1132时,邱清表在石狮渔港监督调查笔录中陈述:“出事点在E11856,N2430,出事时间是凌晨4:20-4:30”,而此时“Ocean Glory”的记录船位推算已在该地点以南176,6-7海里处。“Ocean Glory”轮远离原告所称碰撞地点。
  2. 依据现有全球定位系统,“Ocean Glory”与“闽狮渔9478”的各自定时船位(GPS)数据误差仅为200-400米,所以“Ocean Glory”的定时船位,“闽狮渔9478”的碰撞船位的经纬度数据应该是可信的。
  3. 2001年7月18日,邱清表调查笔录“对方船距我船约10米,航向约250,而“Ocean Glory”的航行自2001年7月17日2141时,E11945.5E,N2500N,改驶231航向,直至7月18日1600时,航行未改过向。可见,邱清表所述肇事船不是“Ocean Glory”,二者航向和航经地点相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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