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BDP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如果货损原因确实是因为集装箱右上角密封带不密封,由于集装箱是实际承运人提供的,尽管提单载明货物由托运人自装自计,但由谁封箱未注明,据此推论,可能应是由新海公司亦即箱主也是实际承运人封箱的。除非货损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所致。因此,即便最终认定承运人应对本案货损负责,也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
  (三)货损原因。平量行认定是因受海水湿损。海水是从不密封的集装箱门右上角进入集装箱的。这似乎有点不合情理。
  首先,如何认定是海水?有何依据?有何证据?水湿也有可能是淡水。如果是淡水,则不能排除是在集装箱卸离海船后的内陆运输保管期间发生,提单载明CY-CY,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只至集装箱堆场止。依据《海商法》第81条“货物的灭失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接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之规定,原收货人从未提出过任何书面异议,且自上海港运往苏州是由收货人自行安排的。应视为承运人已按合同交付货物。
  其次,该检验人资质如何?是否有权进行公证检验?
  再次,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有某些不符合情理。例如:一方面该检验报告认为海水是从集装箱右上角不密封处进入箱体,也即入水量十分有限;每2个纸板箱则用塑料薄膜包裹,水又如何可能进入纸箱?如果是在7月8日至11日间在海上遭水湿,仅10天时间是否有可能导致隔了塑料薄膜包裹纸箱内所有电机已经严重生锈?既然海水仅是从集装箱右上角密封条不密封处进入箱体,在集装箱并无落入海中遭浸泡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导至“结果发现所有纸箱都不同程度的遭受了水湿?该密封条不密封处有多宽多长?是否可能在海浪拍击下进水?
  第四、单位责任限制。受损货物依据检验报告表明检验总数仅5040只,每箱内装280只,合计18箱。因此若受损货物限于该18箱货物的话,承运人可以主张18×666。67×1。5=18000美元。
  (四)被告实际上在本案中仅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因而对于货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原告据以起诉承运人的提单为第00KA037A。该提单承运人署名一栏明确署明:“代表BDP 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BDP 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十分明显,被告实际上仅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署名。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