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第
44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据此理赔只能就保险事故进行。
《
民法通则》第
63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四、 评析:
(一)1、原告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起诉,因而其应证明已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只有对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理赔,才能取得合法的代位求偿权。
2、如果货损发生于自上海运往香港期间,因保险单承保的责任期间是自香港到上海,因此货损并非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人没有义务理赔。也就未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3、从检验报告所称之“集装箱右上角的密封条是不密封的”来看,若海水要从该处进入集装箱内。必须满足下述几项条件:1〕集装箱往返程运输均装载于舱面(此点可要求实际承运人提供积载图证实);2〕在海上运输期间天气海况恶劣,海浪可能多次拍击装载于舱面的集装箱,而且浪高达集装箱右上角;如果气象资料证实自香港至上海的回程运输风平浪静则可以排除在该海运期间货损。
4、此外,收货人苏州公司拒收货物,且最终赔付也是苏州公司指示:“划帐请划到阿美德格电机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帐上”。原告于11月24日将理赔款257508元直接赔付阿美德公司。因此苏州公司作为买方似乎拒付货款。问题是:
1〕如果本案贸易条件为象征性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即转归苏州公司,如果提单及保险单均已背书转让给苏州公司,则货物所有权也已转归其所有。
2〕若风险及所有权均已转归买方,则卖方已不具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3〕本案货物买卖合同条件为CNF?,提单和保险单均已背书转让给买方,合同似乎也没有任何保留货物所有权的特别约定,因此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均已无条件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已没有提单项下的诉权。
4〕原告欲行使代位求偿权,其唯一正确来源在于合同买方,只有买方才有权诉承运人,也只有买方才有权将此种诉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保险人;若买方不按法定程序转让,其后果只能由保险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