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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

   再审判决已认定: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在明知公司未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却违法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此行为带有欺诈性质,至少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公司欺诈信用社的作用。再者,国家行政赔偿并不以行政机关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要其违法行政造成受害人经济遭受损失的,行政机关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在明知公司未取得涉案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却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明显违法。而且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信用社本来依法可以合法实现的抵押担保权益,若当时得知公司并无合法抵押担保物,信用社本来不会借贷给公司巨额款项,也就不会无端受损。
  (七)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应承担违法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是法律赋予其的行政职权,该局未依法行使抵押登记权,侵犯了信用社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24条之规定,该局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国家行政赔偿案,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应对其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造成信用社经济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信用社知道其行政行为违法之日,即再审法院于2000年1月4日作出再审判决之日起算。但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龙岩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国家行政赔偿。并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郭 国 汀  律 师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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