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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

  (二)本案诉讼的法律性质为国家行政赔偿,而国家赔偿包括国家行政赔偿的请求赔偿时效为两年,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不是三个月也非一年,而是两年,且应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局早在1998年3月20日便作出了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被告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然而将行政诉讼时效理解为三个月或一年,显然与《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相悖。我们认为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分人身侵权还是财产侵权,一律为两年。自该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国家赔偿责任只适用消灭时效中止制度,不适用时效中断和延长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8条有一条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国家赔偿法》第32条对国家行政赔偿诉讼时效明显另有规定。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已明确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信用社直至2000年1月4日,经龙岩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才知道土地管理局违法行政的事实,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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