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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



【关键词】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诉讼时效
【全文】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龙岩市土地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诉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赔偿诉讼?
  2、诉讼时效是三个月还是一年或是两年,从何时起算?
  3、诉讼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索赔,此后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适用法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土地局的义务?
  6、土地局是否有过错?
   7、土地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国家赔偿-国家行政赔偿
  三、 评析:
 (一)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在对涉案宗地进行抵押登记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时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土地使用权抵押依法必须登记,否则无效,法定的抵押登记机关依《担保法》第42规定是土地管理局,其是代表国家行使这一职权的,因而该登记行为及颁发《他项权利证明书》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及《民法通则》第121条有关规定,土地管理局应承担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信用社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信用社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而无需提起行政诉讼。值得强调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般的执行职务行为,凡是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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