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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归纳言之,对上述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1 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 2 没收销货款, 3 没收非法所得, 4 收购, 5 罚款20%以下, 6 罚款20-50%,7 罚款5-10%。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没收非法所得,并非指销售货款,而是指非法利润,收购所得应返还给当事人。显而易见,原告的违规行为是三种违法行为中最轻的一种,依法只有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有权受理,且只能课以没收非法所得,及可以(不是应当,更非必须)课以5-10%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被告理应返还其根据无效的“处罚决定”没收的款项。
  对照本案,被告故意不适用具有更高效力具更直接具体的新的法律,而强行适用过时的、更低效力的,间接模糊的规章,对原告轻微的违章行为毫无根据地课加最严历的、无效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决定的无效性,违法性至为明显,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作为执法的专业法院,作为百姓蒙冤受屈、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场所的原审法院,为何对如此众多、明确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采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能奈我何的不负责任、违反法律、践踏法治的作法。
  诚然,本案原告作为无权无势的平头百姓,为了谋生举债从事商务的确存在某些违章行为。然而法当其罚,法当其罪乃法治的起码要求,如果允许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法律的权威必将荡然无存。每个正直、客观、公正、有理智的法官,难道不应当抬头挺腰、坚持真理、纠正错误、顶住形形色色、来自四面八方的各方说情、压力,依法判案吗?
  无可否认,就本案之适用法律以观,表面上因涉及7、8个法律规章,似乎复杂些。其实只要依据宪法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根据法律,法律之效力仅次于宪法;参照规章,当规章之内容不符合法律时,理所应当适用法律;新法之效力当然高于旧法,更何况新的法律与旧规章之间的矛盾,应适用何者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丝毫不反对有关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我们坚决反对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主观随意曲解法律、规章,以小部门、小地区、小集团利益为出发点、寻找冠免堂皇的理由,唱着高昂的革命高调,实为谋取一已私利。
  法治之理想,如今正走入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的进程历来不会一帆风顺。两审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每个人从自已做起,从今天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坚定不移地朝前走,法治的灿烂阳光必将普照大地。法律必胜、法治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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