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被告的处罚决定及一审判决的认定似乎有理、有据、合法。然而深入比较分析,笔者吃惊地发现,被告及原审在认定事实、行为定性、适用法律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错误,本案涉及对行政诉讼时效的争议,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立法漏洞、协调等问题,因而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争议案。
然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谢安的行为符合倒卖特征,属倒卖烟草专卖品的投机倒把行为,醴陵市工商局有权对此进行查处,谢安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谢安直至98年6月11日才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已过法定复议期限。由于复议是本案的必经程序,故应当驳回谢安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判决已分别向湖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关键词】行政诉讼、复议时效、诉讼时效、投机倒把还是违规行为、法律与规章的冲突、新旧法的冲突
【全文】
二、争议问题
(一) 程序方面
1. 是否已超过复议申请时效?
2. 复议时效与诉讼时效两者之间的关系?
3. 5月6日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
(二) 实体方面
1. 谢之进货行为的性质。
2. 法律与规章矛盾时,新法与旧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评析
欲解决本案实体争议,首先得解决原告是否已丧失胜诉时效问题,这又取决于对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日期的认定,当然还有赖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
1. 原审之5月6日已送达处罚通知书的认定错误至为明显
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争议,谁应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9条,明确规定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据此,若被告不能证明或无法证明即应承担败诉之后果。
被告提交了由原告之妻亲笔签名的、日期为5月6日的送达回证,以支持其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至此,被告已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则该初步证据即可变成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