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我迁到紧邻复印机的秘书位。如此一来我学会了操作电脑控制的复印机。也就是从这天开始,我好象又回到了知青时代,公开复印各种资料。于是,数十部专著,上百个海商判例,数十篇专论,几十种格式全变成了我的私有资料。我由一名律师变成了“小偷”,未经向任何合伙人请示我公开复印了数千页的资料。这一切潜意识中纯属对那女人的报复,但客观上看却成了恩将仇报,因为歧视我的并非律师,而是行政主管。事实上,该所律师们对我均十分友好,不少人成为我的好友,我诚恳地为我这一不成其理由的小偷行为忏悔。究根朔源,则应验了“贫穷才是罪恶的根源”这句至理名言。因为若我全买原著,那么我这半年不吃不喝,将工资全部用于购书,也无法买回这些资料。若我有足够的钱,我宁愿全买原著,而决不愿偷偷摸摸地复印。
就在被调至秘书位的次日,我一怒之下买了7900元一套的西服,3000元一个的手表,1200元/双的皮鞋,1200/件的衬衫,400元/条的领带,400元/个的袖扣。我把自己全付武装起来,走路昂首挺胸,目的仅在于给自己自信,中国律师决不比你们差,你们做得到的,我们同样能做到,而且将来一定比你们做得更好!现在想起来,都快40岁的人了,还那么孩子气,还真有点难为情。
我在18岁以前从未拿过他人一针一线,在母亲的教育下,我知道偷窃是很卑鄙的罪恶。可下乡的第一天晚上,老知青们带着我到附近的花生地里拔花生,夜黑风高,当然不是收割时节,而是拔农民种的花生。我忍不住一直想偷笑,那晚我们拔了一脸盆花生,煮了吃得香极了。次日我与另一名知青各背一支没有子弹的半自动步枪,上原乱葬岗上的西瓜地里看守我们自种的西瓜,结果一夜下来,三个20几斤重的大马兰瓜在我们的肚子里牺牲了。在下乡的叁年多时间里,附近农民田地里的地瓜、蔬菜、土豆、山药,都曾被我们无偿地“借吃”,我们唯一未干的仅剩没有偷鸡摸狗而已。我真应当向那些贫穷的农民兄弟们道歉,我时常想对当地农民做些什么以补偿我们当年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我下乡所在的知青林果场10个工分仅值8分人民币,我每天的工值是8个工分,每天劳动所得理论上有6.4分,可劳动三年我从知青场分文未得,连平日伙食费均需由家里供给,后我业余做木工,每日工值0.8元,临走时场里欠我30多元,我全部让给那些欠场里钱的知青抵债了。若不是那么穷,知青们也不至于什么菜都偷,是故,贫穷才是真正的罪恶根源!
在齐伯礼律师行工作了数月后,我开始渐入佳境,用英文撰写的案情报告,合伙人已极少改动,阅读法律专著、专论也日益轻松,甚至思考问题也可以用英文直接进行,律师朋友也多了起来,每日中午均泡在楼下的法律专业书店,对书的爱,贪婪的占有欲,使我对上千元近两千元一部的专著情有独钟,以致归国时,16000元港币变成了数十部
海商法专著。
正当我日夜刻苦攻读,满怀信心朝目标进发之际。一日侯立主任来到香港告我:“×厅长已发话,必须就鱼粉案做出深刻检讨,否则你的律师资格将再次被取消!”得知如此好消息,不啻晴天霹雳。那北京×律师因香港信报记者不客气地披露案情真相而恼羞成怒,因而利用其老子的关系,向司法部施加压力,继尔司法厅强行责令我作所谓检讨。而指责我的罪名是“擅自请境外记名旁听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泄露国家机密”。其实记者是经法定程序,经层层审批经外办、省高院同意后才旁听的,而所谓泄密则事关本案的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省武警总队在1989年6月4日学潮后曾书面通知各边防严加防范学生领袖外逃。该传真系便函书就,既未标明是秘密文件,亦未注明机密等级,况且1995年开庭审理之时与1989年的学潮之时隔六年。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对于那种不但不支持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的正当做法,反而屈服于上级高压的做法不以为然。于是我愤怒地对侯立说:“让××等一百年!我再给他写检讨”,是晚我扛了两箱啤酒与诸位兄弟们痛饮,结果一位平日宣称他一人能干倒我们四人的酒仙,到后来竟至不敌,输给了我。可是借酒浇愁犹如抽刀断水。这样一来,使我再度产生远走高飞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