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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1993年2月25日,我登上飞往东京的国际航班机,经13个小时的飞行,于当地时间2月25日8点抵达温哥华。这是我第一次出国办案,10年苦读的英语此时派上了大用场。进关只花了不到5分钟便办完了一切手续。随后我“打的”来到合作律师的办公室,该律师行成立于1911年,位于温哥华市中心Waterfront Centre。有200多名律师,分为20个专业法律事务部,有一间藏书颇丰的大图书馆,每位律师配有一名秘书,拥有一间相互独立的大办公室。切尔森先生热情地欢迎了我并向我介绍了该律师行的的基本情况,接着他通过电话为我安排旅馆,因受我每日45加元标准的限制,足足联系了半小时,询问了10多家饭店后才找到一家每日需49加元的汽车旅馆。该旅馆已有些年代,楼梯摇晃,电梯则是40年代的产品,更要命的是不时地会遇上人高马大的黑人在默默徘徊,原来该旅馆楼下是个脱衣舞夜总会。如此是非之地并非久留之所,我从报纸上找到一家宾馆,按周平均日租仅需35加元,便毫不犹豫地搬了过去,其外观象个仓库,房内设施则不亚于三星级宾馆。
  经与切尔森律师三次会谈,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核实BF公司的真实状况再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我本想请切尔森律师与我一道去蒙特利尔调查取证,因他是每小时收费300加元的大律师,即使派一位实习律师每日也需花近千元,因此,我决定还是一个人前往蒙特利尔。温──蒙往返机票正常航班需900加元,从报纸的广告上,我发现如乘半夜起飞的班机,则票价可优惠1/2。于是,我便买了这种优惠机票,于3月3日飞往蒙市,找到了BF公司,我发现其仅是个有5个雇员的小公司,董事长本人已去美国数月,雇员全部另谋高就,公司已停业数月,办公室已转租他人,同时他们已经与30余位债权人签订了按1/4债务清偿的协议,其中加拿大的两个最大的债权人已接受该条件,我方是第三债权人,若不同意接受对方的条件,胜诉的仲裁裁决也无异于一纸空文。经分析研究,我认为根据信用证中的信托收据条款,加拿大ABN银行对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其在BF公司以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并销售后,未按信托收据条款控制销售收益,且在我方要求退回单据的两个月后才将一文不值的信托收据转让给我方。因此我建议起诉ABN银行,但BF公司则以不返还7万加元货款迫使我方放弃对ABN银行的追索权,加之蒙市一律师行对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ABN银行没有责任,为避免分文无归的结局,当事人选择了先收回7万加元货款的方案。事后经另行咨询美国一家大律师行对本案的意见,其结论与我的分析结论完全一致,但根据蒙特利尔的法律规定,我方已接受和解,不得翻悔,因而留下了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
  去年7月我开始协助美国律师办理一起争讼标的额达1200万美元的涉外大案。美国律师认真细致的办案风格真可使人感到汗颜。仅一个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即长达230页。而且对当事人的调查需有双方律师共同在场,由法院认可的见证员进行记录,从而保证了证人证言的公正性。该案原告以性骚扰为由索赔1200万美元的巨额款项,在中国似是天方夜谭,而在美国一旦被认定性骚扰属实,则并非不可能。我认为原告实际上因通奸行为暴露,为挽回自己的面子,不惜出卖情人,并试图趁机敲一笔,这种事例看来古今中外皆不能幸免。由于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结局尚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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