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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起

  接受委托后我即着手准备工作,为便于记忆,我将全部卷宗编号,分门别类地归纳,并列出证据清单及争议的法律问题。经初步研究后得出结论:鱼粉即使确实在目的港发现生虫,按C&F条件也应属于买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而从证据上分析,则无法得出鱼粉已在目的港上生虫,已进行熏蒸延误销售季节的结论。
  为谋求和解争议,我们曾数次专程前往厦门与原告协商调解,但国贸坚持不返还扣付的31万美元货款,反而还向联中索赔50多万美元的损失,后增加至85万最后于庭上又曾加为105美元。当时许多人预测我方不可能打赢官司。因为厦门国贸是厦门特区最大的外贸公司之一,在当地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与当地法院的关系显然要比联中公司强得多,而其诉讼代理人又是一位我国著名的一级律师,富有国际商事诉讼经验,我们的当事人也很担心厦门法院会偏袒厦门国贸。我认为胜诉的关键在于掌握事实和证据,同时要在法理上下功夫说服法官。
  随后我们便开始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走访检疫所=熏蒸队、保险公司、边防检查站、工商局、港务局、用户等单位,调查复制了一批关键证据。然后便开始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题研究,先后发表了“析一起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起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纠纷案之证据分析”、“国际货物买卖的拒收权”、“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责任”、“论严格相符原则”、“国际信用证交易中的买方开证责任”、“论货物固有瑕疵”等专论。在这些理讼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两次开庭的争议主题,撰写并发表了两篇有很强说服力的代理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厦门中院对“货款案”已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品质纠纷案”虽仍未下判,但我对胜诉充满了信心。
  “鱼粉案”表明只要律师认真负责,肯下苦功,在事实、证据、法理上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是可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法官的尊重,最终赢得官司的。
  去年2月中旬,我只身飞越太平洋来到温哥华和蒙特利尔处理一起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案。BF公司是与COF公司有着20年贸易关系的加拿大公司,位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近年由于受西文经济衰退的影响,濒临破产边缘,因而采取在信用证上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的办法,欺诈性地侵吞了COF公司的25万加元贷款,另由于其违约造成COF公司26万加元的损失。鉴于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被告所在国仲裁,我代理COF公司向BF公司所在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指定唐厚志教授为我方仲裁员,并聘请了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指定唐厚志教授为我方仲裁员,并聘请了温哥华最大的律师行Ladner Downs的国际商事仲裁专家切尔森律师和我合作办理本案,由他负责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诸如向被诉人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哥伦比亚高等法院院长申请代BF公司指定仲裁员等,由我负责实体法律问题,因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0年联合国销售合同统一公约,但随后被诉人BF公司宣称要么接受1/4货款即6万加元,要么他们宣布破产。我方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亦未奏效,因切尔森先生是英美法系的律师,而蒙特利尔则适用大陆法系,他建议我方再聘请一个蒙特利尔律师联合办案,考虑到再聘律师,费用将大为增加。因此我决定亲赴加拿大查清BF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再作是否继续进行仲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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