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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性清偿

  §547(c)(3)规定了这种例外应当具备的条件:(1)债务人获得了新价值,即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新的贷款;(2)债务人准备用此项贷款来购买财产;(3)债务人用新购买的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并且与债权人订立了相应的担保合同;(4)债务人实际上用此贷款购买了该财产;(5)在债务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的20日内办理了担保的完善手续.[20]
  4. “净结果”例外
  举例来说,假如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的行为构成偏颇性清偿,但同时银行又贷款给债务人50万元,并且未设定担保,那么依据偏颇性清偿能够追回的财产不是100万元而是50万元,这就是著名的“净结果原则”。净结果原则的理由是:债务人提前清偿了一项旧债务,债权人同时给了债务人一项新价值,如果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提前清偿行为应当被撤销,这不仅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而且对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债务人来说就没有勇气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因为双方当事人不能把旧债务的偿付作为新信用的基础。所以§547(c)(4)规定了这种例外。净结果原则被认为是§547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21] 困难在于此项例外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的保护也是十分严格的,债权人新价值的提供是基于旧债务的清偿,并且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转让。
  5. 浮动担保例外
  浮动担保是经常被采用的一种担保方法,它是指债务的担保权益不是设立在某件特定的物品之上,而是设立在某一类物品之上,通常是库存、应收账款、原材料、设备等。以库存为例,库存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一些库存货物在不断减少,一些货物又不断被生产出来成为新的库存,从而在库存的不断变化中债务的履行得到担保。有人形容说,库存的概念就像一条河,河里的水是永远在流动的,但没有人会认为,今天的河与昨天的河不是同一条河。[22]
  虽然当事人仅签订了一个担保协议,但破产法认为实际上债务人是在设立多次的、不同的担保,即债务人每次有新追加的库存,就发生了§547规定的新的担保权益。因此,在破产前的90日内库存可能是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 如果库存的每次变化都进行检查并且决定是否应当撤销不仅是件十分麻烦的事情,而且有可能对当事人之间按照惯例进行的交易以及所存在的商业关系造成不公平的损害。所以,§547(c)(5)规定了一项简单的测试来决定90日内的转让是否或者从何种程度上作为偏颇性清偿被撤销。该规定表明:只要浮动性担保是被有效设立的,那么破产前90日内的每一项单独的转让就不必检查,转让也就是不可撤销的。只有当90日内的行为引起担保物的显著扩张,损害了其它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时,转让才能被撤销。如果担保债权人是关系人,90日的期间延长到1年。
  担保物价值的估算和确定是十分困难的,法院必须考虑众多的环境因素。一般说来,价值标准的确定要依据表面价值、实际交易价值(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合同定价等方面综合考虑。与此相似,库存的价值计算必须考虑零售、趸卖、清偿、继续经营等不同方面的因素。法院在计算担保物价值时,必须对担保物的使用和处分作一个实事求是的评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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