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履行合同的承认履行应当解决三个基本问题:(1)哪些合同能够被承认?即承认履行的限制条件;(2)承认履行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即承认履行的要求有哪些;(3)承认履行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对待履行合同的承认履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
首先,破产法典§365(c)规定了四类待履行合同是不可能被承认的,它们分别是:(1)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可转让的合同是不能承认履行的。(2)贷款和融资合同是不能承认履行的。 (3)非居住地不动产租约终止后是不能承认履行的。 (4)有关非居住地的机场不动产租约一般是不能承认履行的。
其次, 对于存在违约事实的待履行合同的承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待履行合同中存在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托管人一般是不能承认该合同的。关于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应当根据合同的条款和非破产法来决定。依据州法规定,如果债务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是没有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因此如果没有修复合同的瑕疵就许可破产财团承认履行合同,实际上就等同于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进入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这个合同是能够给破产财团提供新价值的。但是,破产财团不应当仅仅享受合同利益却不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托管人对存在违约事实的待履行合同进行承认,托管人首先必须:(1)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或者提供立即进行补救的充分保证;(2)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或者提供立即进行赔偿的充分保证;(3)对将来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保证。只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要求下,托管人才能承认合同的履行。
最后,除上述的情况以外,债务人或者托管人就可以承认其他任何待履行合同,包括个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即使合同中包括了破产或者无力清偿条款。承认履行以后,托管人就应当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因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破产财团的行政管理费用,所以应当从破产财团财产中优先支付。
七、待履行合同的转让
对待履行合同的承认意味着托管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然而,即使合同对破产财团来说事实上是有益的,托管人也可能不希望或者不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对托管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承认该合同然后将它转让给其他人,由受让人概括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破产之外债务人可以转让的合同,那么托管人作为一个继受者同样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利。
待履行合同的转让也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1)哪些合同可以转让?(2)转让的条件是什么?(3)转让的后果是什么?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除了个人服务合同和信贷合同以外,其他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转让的;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转让都要求给予将来履行的充分保证;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受让人概括承受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破产财团对将来受让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65(f)的规定包含这样一个原则,即只要受让人能够充分保证将来义务的履行,托管人就能转让一个已经承认履行的合同。托管人必须首先承认这些合同,我们前面谈到的承认履行的所有条件和限制都应当被满足。要求受让人充分保证履行将来的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即破产债务人的财政状况是不稳定的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365(k)免除了破产财团转让后的所有违约责任,受转让人一旦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破产财团行使追索权。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得到将来履行的充分保证之前,托管人是不能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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