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承认或拒绝的决定之前,托管人必须依据破产规则6006(a)和9013的规定作出一项动议,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机会。无论托管人做出承认还是拒绝的决定,法院一般都应当支持。如果托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做出决定,合同依据破产法典的规定推定为拒绝时,这种拒绝就会自动生效,无需法院的明确支持。
五、待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
承认履行是指托管人决定履行债务人破产前订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因为履行中所产生的费用要作为行政管理费用,所以就使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优先受偿权。相反,拒绝履行是指托管人决定不履行债务人在破产前所订立合同中的义务。托管人拒绝履行的决定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它所产生的后果与非破产案件中违约的后果是一致的,托管人对此违约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非破产法中的规定来决定。
托管人对待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点:(1)拒绝履行构成了托管人不执行破产前合同义务的理由。§365(a)授权托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人的待履行合同。托管人如果依据该授权作出了决定拒绝履行破产前成立的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且这一决定是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那么法院就应当对托管人的决定给予支持。拒绝履行就成为托管人不履行破产前合同义务的依据;(2)拒绝履行的决定不是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是有区别的。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拒绝履行合同对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是没有影响的,其效力仅对合同没有履行的部分有效;(3)拒绝履行不是行使撤销权。拒绝履行合同不能认为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使另一方当事人在非破产法中有效的财产利益归于无效,行使撤销权本身就是对可撤销行为有效性的一种否认,另一方当事人对撤销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一般也是不可能要求赔偿的。而拒绝履行合同并不否认合同的有效性,仅仅是因为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已,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4)拒绝履行与破产前的任何违约行为的结果是相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为拒绝履行所产生的损失作为无担保债权参加破产分配,这与破产前债务人的其他违约行为的后果是相同的,并且这种债权一般不应当在破产中被具体地执行。
六、待履行合同的承认履行
托管人如果对待履行合同承认履行,那么合同实际上就成为了另一方当事人和破产财团之间的合同。托管人应当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这种履行被认为是托管人对破产财团的行政管理,托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所产生的费用也就相应的属于行政管理费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就获得了优于其它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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