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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维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将来案件中出现的不确定性,在适用该标准时托管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1] (1)被拒绝履行的合同对于破产财团来说是否是一个累赘?(2)案件性质属于重整还是清算?(3)破产财团的债务人可以从拒绝履行中得到哪些有意义的利益?(4)拒绝履行会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带来哪些影响?(5)如果拒绝可以得到法院的批准,那么是否会给破产财团带来损害?如果有损害,损害有多大?
  虽然商业判断规则应用范围很广,但并非唯一的标准,在实践当中,有些法院适用的是“利益平衡”(balancing of interests)标准,即法院在决定一项拒绝履行是否合适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得失,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托管人不能以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代价来谋求破产财团一般债权人的利益。[11] 如果合同的拒绝履行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那么拒绝履行就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拒绝履行合同,托管人就必须证明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会给破产财团带来实际的损失。[12] 与此相适应,一些法院设立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往往使托管人的拒绝行为得不到支持,除非托管人承认履行合同会给破产财团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这实际上与债务人的善意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首要动机就是利用这种拒绝权来逃避对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拒绝行为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在集体合同中已经出现了类似概念[13] ,但是这种“利益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到普遍支持。
  三、承认或者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或基本上履行了合同的实质性义务,那么就留下了对另一方当事人相应履行的请求权。因此,一旦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到期义务就简单地成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并且依据§541的规定成为破产财团财产;相反,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破产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就成为破产前产生的针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经过破产财团的确认,它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且按照相应的分配顺序获得清偿。
  如果在破产时当事人双方未履行的实质性义务均已到期,那么该合同就被认为是待履行合同。破产法典认为这不再是破产财团简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简单向破产财团提出债权的时候了。合同实际成为另一方当事人和破产财团之间的合同。因此,§365赋予托管人承认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选择权。不同的选择往往会带来不同的后果。一般说来,存在下述三种情况:
  (1)如果托管人选择了保持这种关系,破产财团就承认了该合同的效力,那么该合同就是破产财团的合同。破产财团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并且对破产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承担责任。合同的履行费用被作为破产财团的行政管理费用,依据破产法典§507(a)(1)的规定享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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