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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它在当代面临的问题

  在中国,当代法理学面临的问题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其特殊性,例如,法理学研究的学术环境的培养和保护,法理学学术传统的重建,中国的现实对法学家们所提出的时代课题,法理学与应用法学的结合,法理学方法的变革,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法理学研究的国际化、规范化与本土化,等等(14)。
  因此,中国当代的法理学,应当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导,吸纳古今中外一切优秀进步的法学思想而又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法理学。显然,它的理论资源包括:(1)古今中外优秀进步的法律文化、法学思想;(2)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3)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建立,就在于这三个方面的理论资源的健康互动。具体而言,中国的法理学,必须走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着眼于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一整套适应中国国情而关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法律问题的独创理论体系。如果说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同时代的西方法理学(包括其他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中国的实际(实践)及其经验就是其最有生命力的、雄厚的理论资源,也是这种区别形成的标志。可见,同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的结合,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最为重要的步骤(15)。
  
【注释】  (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教研室主任,《比较法研究》副主编。
(2)关于日本“法理学”名称的由来及该课程设置的沿革,见洪逊欣:《法理学》,台北1984年6月版,第4—5页。
(3)见Giorgio Del Vecchio, Lehrbuch der Rechtsphilosophie, de.Ausg. 2. Aufl ., Basel 1957, S. 45—46. 也见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4)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2页;A. Kaufman & W. Hassmer (Hrsg.), Einfuhrung in Rechtsphilosophie und Rechtsheorie der Gegenwart, 3. Aufl., Heidlberg/Karlsruhe, 1981, S. 1
(5)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章。
(6)见S. N. Dhyani, jurisprudence: a Study in legal Theory, New Delhi, 1985, pp.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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