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它在当代面临的问题
舒国滢
【关键词】法理学 法哲学
【全文】
舒国滢(1)
对于一个受过法理学训练的人们而言,汉译“法理学”一词源自日语,确切地说,来源于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对德文Rechts- philosophie一词的创造性翻译(2),这可能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我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法理学最终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及当代法理学到底面临什么样的时代问题?这样有关一个学科产生和发展之时间背景的分析,或许能够对法理学的行进路向寻求一个间接的思考方式。
一
学者们通常把法理学(或法哲学)的起源,追溯至遥远的古代——古希腊—罗马、印度、中国的哲学、伦理学或政治思想。这是一种法理学之本体论追问模式,其相习已久,成为定式。
不过,笔者以为,法理学的思想渊源和法理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所产生的思想和时间背景,还是应当作一个适当的区分。不可否认,在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或其他人文学者都曾提出过影响几百年或千年的法理学思想。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崛起,甚至达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一次高峰,但还不能说这一时期法理学(法哲学)作为一个学科已经形成。一个学科的存在,须具备以下条件或因素:(1)以本学科名称开设专门的课程;(2)标志本学科存在的权威教科书的出版;(3)确立本学科地位的学术人物的产生。
的确,作为法理学代名词的“法哲学”(philosophia iuris, Rechtsphilosophie)一语很早就出现在学者们的著作之中,例如,古罗马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M. T. Cicero)在《论法律》中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Ex intima philosophia haurienda juris disciplina)(3)。一些学者或哲学家也曾写过论述法哲学问题的论著,如肖比尤斯(F.J.Chopius)于1650年著《论法的实在哲学》(De vera philosophia juris),哲学家莱布尼茨1667年著《法学论辩教学新方法》(Nova methodus discendaeque jurisprudentiae),康德1797年出版《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etaphysische Anfangsgrunde der Rechtslehre),费希特1796年出版《自然法基础》(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 nach Prinzipien der Wissenschaftslehre)。但是,这些著作都不能被视为一门独立学科(即法哲学)诞生的标志。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年~1844年)最早开设“实在法哲学”的大学课程,1798年他将讲稿整理出版,取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Lehrbuch des Naturrchts, als einer Philosophie des positiven Rechts, besonders des Privatrechts)。这可以看作法哲学(法理学)确立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开端。与此同时,黑格尔在柏林大学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此讲演稿——《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此后,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被各大学广泛接受。但在德国,至今仍有相当多的学者受黑格尔思想的影响,将法理学(法哲学)归属于哲学的一个部门,而并不视之为法学的分支学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