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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暖还寒——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职业化

  由于法律职业的具体背景有很大差别,如波斯纳法官所言:法律职业的训练和背景越是多样化,就越不可能在重要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在对法律信仰上也就衰减了。就司法部门而言,法官来源与市场上的法律实务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大的差异,法学教授更多似乎是担当学术使命,三者在职业教育,司法实践等等方面的同质性太差,自然这里存在历史的背景,使得法律职业内部的相互转化基本上是阻隔的,这一点在律师向法官转化上尤为突出。
  由于这种同质程度低,业内人对于法律职业的自我认同感也就不会很强,法律职业的质量提升也就缺乏一个整体的互动。作为法律职业服务者的律师很少获得来自职业法官的鼓励,因为在现实法律实现中,由于法官的业务能力整体上落后于市场法律职业者的业务能力,市场法律职业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回应司法部门增长的职业化程度,如同英国法律职业的发展一样。 恰恰相反,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在法官任职资格上存在一个比律师资格宽松得多的一个标准,往往是诉讼者提出问题,而法官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和司法经验缺乏,这使法官对于法律职业的市场准入并没有作出多大贡献,这与法治国家的法官作用是有区别的。
  (四)一个两难的可能
  可以说,作为一个走向法治,至少在突出法治价值的意义上有所作为的国家,法律职业在市场分工细致化之下,自然要形成为一种富有生命力的职业形态,并在法治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法律职业卡特尔化存在不利条件,至少从现在的一系列举措来看,这一切可能都不会成为问题,成为问题的可能仅仅是时间。因为根本的是市场对法律职业化的推动,法律职业化后有可能形成一个独特的职业卡特尔,这也是提高法律职业质量的有利途径,似乎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必要经历。但是美国法律职业卡特尔的弱化事实提供了一个信息,能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现在或许正在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将面临怎样的挑战。
  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改革意义已经超越了司法部门本身,这一点以统一司法考试最为突出,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设置了限制,要求进入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虽然这个限制也遭到诟病,因为一定程度上未能体现与大学法学院教育相协调。但这些改革对于强化法律职业的重要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职业限制也因为是来自政府的,因而保持着长期的有效性,根据政府所作出的一系列旨在强化法律职业性、专业化的努力,可以猜测法律职业有可能向着卡特尔趋势发展,这一阶段对于法律职业而言是否是必然经历的过程呢?
  再让我们看看美国法律职业卡特尔弱化的原由。对美国法律职业的危机,波斯纳法官这样描述:在过去30年间,一种呈加速度的法律变化,特别是经济变化已经改造了这一职业,正朝着竞争性企业发展。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造成了法律职业的转型,至少是直接可见的后果之一,而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从诉讼爆炸以及律师数量的迅速增长中得到体现,对这一增长的回应是扩张法律职业,以提供更充分的服务,当然法律职业原来是可以利用价格调控——通过限价将大量纠纷分流到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中去,这可以保证法律服务的垄断租,但是法律职业界对此采取的是扩大法律服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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