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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暖还寒——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职业化

  大致来说,美国走过的路,我们现在也正在实践,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然而作为现代化视野中的法治,由于其原产地的巨大说服力,在法律职业这一块,中国处在发展的现在进行时,人们在呼吁建立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将法律职业的集团化视为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目标,比较典型的提法如“法律共同体”,当然,这应该是超越了市场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化了。
  (二)职业限制
  波斯纳提醒我们注意马克思的一个看法:一个职业界的某些典型思想模式可能有一些经济上的原因。这个启发对理解中国现时的法律职业化倾向颇有意义,法律职业化,或者说法律专业化(在本文中对二者不加区别),是社会分化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法律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回应的一个自我调整,而且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化,人际关系陌生化,新的信用机制处于形成之中,这些新的变化都要求法律提供一个规则的治理,一个与现代化发展相协调的新型治理模式,作为推进这一伟大战略的专门化队伍,法律职业化也就不仅仅是市场的需要,更是关系到社会前进的大事,具有法治实现的深远意义。
  法治重要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大大有利于法律职业的形成,同时关于法律职业的神话也就与法治神话一般盛行。在此有必要对职业的意义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界定,这个界定来自波斯纳法官的定义:职业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套专门化的抽象科学知识,或者该领域内可能具有的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根据这个定义,一般的职业被排除在外,而入选的一些职业中包含着市场准入的问题,这是法律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些受限制的职业中,以法律职业和医学职业最为突出,对二者的典型限制是高学历的要求,高学历也就意味着漫长的正式教育,这一点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办法中已经体现出来了,对于报考司法考试人员的要求中,主要一条规定了学历要求,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连贯性,一个非常聪明的人如果未能拥有学历——证明其接受了长期的正式教育,他就被剥夺了进入这一职业的资格,这保证了教育制度和职业限制的协调。
  法律职业的发展也是一个被赋予了太多高调意义的过程,在依法治国进行曲中,法律职业已经超越了市场的简单意义,更象是一个关系到全民福利的事业。因此,在意识形态上已经型构了一个关于这一职业特殊的限制——将具有优越智力的人纳入法律职业之内。
  来自自我利益的动力使得法律职业界尤为关注法律职业的环境。法律职业界表现出来的“对法治的关注”,虽然具有很有力的修辞技术——将论题上升为人权、正义、法治、司法的公正等等,对于法律修订,司法改革等重大问题表现出来的热情令人感动,但剔除“忧国忧民”的普遍情感,能够从技术角度进行这些关注,很大程度上不能脱离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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