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向被许可方收取生产商品或服务或使用已公开的专有技术的提成费,而该商品或服务并非全部或只是部分按许可技术生产,且该专有技术的公开并非因为被许可方或与其有关企业的过错。
(6) 除第1条(1)(7)和第四条(2)44的规定外,一方在同一技术使用领域或同一产品市场内所服务的客户受到限制,特别是禁止其向特定类别的用户提供服务,采用特定类型的销售方式或以分享客户为目的,使用特定种类的产品包装。
(7) 除第1条(1)(8)和第四条(2)45的规定外,一方制造或销售许可产品的数量或其开展的使用许可技术的业务数量受到限制。
(8) 一方在决定许可产品的价格,价格构成或折扣时受到限制。
(9) 限制一方与另一方,与和另一方有关的企业,或与其他共同市场内的企业在研究开发,制造,使用或销售竞争产品方面竞争,且不损害被许可方尽力利用许可技术的义务,如果被许可方从事了以上竞争行为,许可方有权终止授予被许可方的排他权,停止与其交流技术改进,要求其证明许可技术未被用于生产未许可的商品或服务。
(10) 通过在协议中包括许可方传授的任何新改进,可使得许可协议的期限自动延长,除非被许可方有权拒绝该改进或双方有权在每次协议的初始条款期满至少三年之后终止协议
(11) 除非另有协议规定,要求许可方在超出第1条(2)46允许的一段时间内,不在许可地域内授予其他企业的许可,或要求一方在超出第1条(2)或(4)允许的一段时间内,不在另一方或其他被许可方的地域内利用同一技术。
(12) 要求一方或双方:
(a) 无需客观合理的理由,拒绝各自区域内客户或中间商的需求,这些客户或中间商会在共同市场中其他地区销售该产品;
(b) 阻碍客户或中间商从共同市场中的其他中间商处取得产品,特别要运用工业产权或采取措施以防止用户或中间商从许可地区外获得,或在许可地区内销售许可方本人或经其同意已在共同市场合法销售的产品,或者因为双方一致的惯例采取以上行为。
第四节――转让技术至发展中国家
6。23 技术逆差(Technological deficit)。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需要技术。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技术来自国外,但受当地专利保护。在发展中国家超过百分之九十五的专利属于外国公司。因此,对于专利体系在发展中国家的真实存在性有时颇值疑问。47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起草了示范
专利法。该法规未侵犯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但对阻碍专利或许可的竞争作出了限制。
乌拉圭回合,涉及知识产权有关贸易方面(TRIPs)的协议被列入GATT的框架中谈判(3.42和6.35)。该协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技术)最低限度的保护,保证了其他签约国的国民待遇(1.08)和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1.09)的主体。不允许签约国废除《巴黎公约》(6.04)的有关条款。
该协议还规定了各国可以对滥用知识产权采取纠正措施,例如当许可协议限制竞争时。
6. 24 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s).从工业国转让技术至发展中国家的许可协议能引起各种问题48,例如:
提成费的金额会阻碍工业化的快速进展并加重支出的负担;
出口限制或被许可方向许可方采购特定原材料和/或机械的义务,会影响当地利用的成本效率;
通常不保证利用转让技术的可能性,更不保证收益性或对当地需求的适应性。
为保护本国利益,技术转让协议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控制和限制。技术转让也受有关技术转让合同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条约(7.05等)和行为规范的管辖。
国内和地区规定
6. 25 对合同的控制49。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了由政府机构对技术转让合同实行预防控制措施。当局可采取措施限制合同自由。合同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要求以外的条件不能列入合同。国内监管当局可经常要求改变合同条款,或命令加入新条款。
这一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技术受让方不被国外技术转让方和他自己伤害,因为受让方通常对现有技术和国际市场上获取技术的条件知之不详。在阿根廷、50巴西、多米尼加共和国、加纳、印度、51墨西哥、尼泊尔、52尼日利亚、53巴基斯坦、菲律宾、苏丹、赞比亚、安第斯国家(6.29)54和中国55有这类法规,有时是投资法的一部分,如希腊56。
在这些国家,技术合同必须在当局登记并获得批准。尽管法规有所不同,但都有下列规定:
6.26 强制条款(Compulsory clauses。) 有些条款(所谓“积极条款”positive clauses)通常是强制的,必须被并入专利许可协议。这些强制条款涉及:
合同期限;
转让方有义务将理解和使用技术必需的信息传授给受让方;同样地,在合同期内必须告知该技术的改进;
受让方有义务积极利用该技术;
为提供技术的报酬纳税的义务。
6.27 被禁止的条款(prohibited clauses) 其他条款(所谓的“消极条款”negative clauses)因为限制技术受让方的经济自主权和投资获利,通常被禁止使用。
然而,实际上,监管当局通常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如果合同明显有利于该国,会允许使用一些原则上被禁止的条款。
通常,下列条款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