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
6. 09 第三方开发利用技术。(exploitation of technology by a third party)在国际贸易中,专利许可协议比转让所有权更普遍。通过许可,专利权(专利、商标、版权patent, trademark, copyright)所有人使第三方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该专利权不被法律禁止。亦即,许可方授予其使用权,但仍是专利权的所有人。
然而,大多数许可协议涉及的不只是免于法律禁令。通常许可方有义务使被许可方能确实使用该专利。包括,如,许可方提供被许可方专利中没有描述的秘密或机密的信息(专有技术)。另外,许可方必须保证被许可方的“平静享受”专利(quiet enjoyment of the patent):如果有第三方质疑专利的有效性,许可方必须为该专利出庭辩护;如果许可方授予排他许可(exclusive licensor)(6.10),他必须对任何未获其许可使用专利的人提出诉讼。因此,许可方的义务和出租人类似。19
许可协议也会涉及专有技术。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在免除禁令方面不存在真实的“许可”,因为专有技术没有专有权。许可方(专有技术所有人)有义务和被许可方分享机密的、有重大意义的并适当明确表述的技术信息,使被许可方能在行业中运用该技术(6.07)。许可方将加上保密义务和适当的惩罚条款,以防被许可方泄露专有技术。因为一旦专有技术被泄露,就会失去其经济价值。
6.10 一般条款。(common clauses)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协议20惯例上包括有关下列问题的条款。21每次必须核查条款的有效性与适用的竞争法(6.13等)是否冲突。
(a)许可的适用范围:
地域:在何地区授予许可?
性质:是全部使用权许可,还是特定使用许可(如,只限于某一行业)?该许可是否包括制造权、使用(生产工艺)权、销售权?
当事人: 是不是排他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不能在该地区将许可授予第三方)?是否允许被许可方通过分许可或投资于公司,将许可获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b)向被许可方透露技术信息,该信息对于工业上使用许可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有时规定了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援助,并培训人员如何使用该技术。
(c)许可方有义务保证,如:
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和许可协议期间专利失效的后果);
许可的专有技术的机密性;
反对第三方对于许可的专有技术的潜在要求。
除非另有协议,许可方不保证使用许可技术获得的收益。
(d)许可方有义务通知被许可方许可技术的改进和修改,并扩展该许可以包含这些新发展。有时协议规定,未经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不得改进或修改该技术。经许可方允许改进或修改该技术,被许可方通常应将这些改进和修改的许可授予许可方。
(e)被许可方有关许可项下生产的产品质量的义务。质量对于许可方的声誉十分重要。因此,有时许可协议中规定了被许可方有义务向许可方采购必需的原材料和/或机器,以保证质量。
(f)被许可方必须支付的价格。通常,该价格包括三部分:
技术知识转让的固定总金额;
提成费(royalty),通常的计算方法是(合理递减的)被许可方生产的许可产品的营业额的百分比22;
营业额提成费以外的,保证支付的每年最低提成费。
另外,有条款规定,如:控制被许可方的帐目以确定应付的提成费,由于许可发生的应付税款,以何种货币支付(11.01等),等。
(g)合同期限,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如,未经许可方而泄露的机密的专有技术),合同终止后各方的保密义务。
(h)选择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和合适的诉讼地。通常有仲裁条款(见11.01等)。
(i)规定了在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合同履行期间23和合同终止后可实行的保密保证。
6.11 地域限制。(Territorial restrictions)专利的地域保护原则(6.03)可以使专利所有人的同一项发明可在不同的国家取得平行专利。这使专利权人能分隔并保护国内市场不被其他公司进入。
如果X公司的同一项发明在A,B和C国有平行专利,X公司能决定:
在A国开发利用该专利;
在B国将专利转让给当地的Y企业;
在C国将排他许可授予当地的Z企业。
由于每项专利都有地域局限性,专利权人X可以凭借其专利权,禁止Y在A和C国利用该专利(如,销售)。同样,他能在A和B国禁止Z利用专利。如果不禁止,确实会侵犯专利权人X在A和C国的专利权以及Y在B国的专利权(通过转让获得的)。出于同样原因,不允许X出口至B国,这会侵犯Y获得的专利权。
尽管地域限制是
专利法的必然结果,有时也会带来问题。例如,这些限制与欧共体内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则相抵触。欧洲法院认为,商品自由流通“是形成部分法律和经济环境的基本原则,专利权人在决定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时,必须考虑这些法律和经济环境”。24
技术的综合转让(Composit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6.12 “特许专营”和“交钥匙合同”(Franchising and turn-key contracts)。技术转让通常是全球化一揽子交易的组成部分,这一交易还包括转让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商标、工业设计等的使用权。另外,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人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培训受让方的人员。这些综合转让产生了两种合同。
(a) 如果技术转让的主要目的是销售产品,将是“特许专营”协议。通常特许专营被理解为是一种独立企业间合作的合同体系,一方(特许方)授予另一方(被特许方)在特定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使用商标,及使用通过品牌或商标识别的贸易方式的权利,作为交换被特许方支付特许方(货币或其他)。另外,特许方将向被特许方提供援助和多种其他服务(如,麦当劳,Yves Rocher)2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