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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

   世界性的《华盛顿条约》,订立于1970年6月19日,涉及专利协作(《专利协作条约》,PCT)。条约规定只要申请一次,就可以在所有或部分签约国取得专利9。专利申请必须依照一致的程序向国内专利局提出。同样,条约规定了由国内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对申请作预先审查。
   《慕尼黑公约》,订立于1973年10月5日,根据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EPC),采用了一次申请并且只要审查一次看是否满足取得专利的总体要求,就可以在所有或部分签约国取得专利。专利审查由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10进行。在各签约国,欧洲专利和根据国内法授予的国内专利有同等的效力。该条约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
  6.06   欧洲共同体专利。早在1963年11月27日,欧洲议会的成员国签订了一份公约,统一了实体专利法中某些问题11。该公约于1980年8月1日生效。更加雄心勃勃的是1975年12月15日签订的欧洲共同体专利的卢森堡公约(《共同体专利公约》,CPC,尚未生效),主旨是采用统一的法律。
  欧洲共同体专利的申请必须提交给欧洲专利局。一旦授予专利,在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内有效,并受这些国家共同的实体法规约束,如:可取得专利性,专利期限,专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转让和许可12。
  欧共体专利赋予专利权人在欧共体地域内排他的专利权。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有下列优势:只要提出一次申请(早在慕尼黑公约中已有规定),更重要的是,专利权人只须遵循一项统一的专利法规。目前,根据国内专利,通过为同一发明在所有成员国取得专利(称为“平行专利parallel patents”),并转让有地域限制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13,专利权人仍能分隔市场。实行欧共体专利后,这就不可能了,因为欧共体专利在整个共同体地域范围内有效(正如美国的专利只受联邦法律管辖一样)。
  然而,仍有可能(不同于美国)在一国或几国内申请国内专利而不是共同体专利。但在转让国内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转让的地域性或其他限制仍受欧共体竞争法管辖(6.14等)。
  专有技术(know-how)
  6.07  机密技术信息。(Secret technical information)专有技术是秘密的,有重大价值的,经过鉴定的技术信息的总称。14
  (a) 这种技术信息在性质上具有多样性:不取得专利以免被竞争者发觉的一项发明,对正确运用专利有重要作用的技术知识,领先竞争对手但申请专利成本过高的短期技术知识,无法取得专利的发明,技术经验,技能,详细图纸,蓝图,计划,计算结果,技术援助等。
  (b) 这种信息必须是秘密的。专有技术的整体,内容或构成不应被得知或轻易得到。毕竟,专有技术的最大价值是能使技术所有者领先竞争对手。然而“秘密”不是指专有技术的每一部分都完全不应被技术所有者以外的企业得知或得到。
  (c) 另外,这种技术信息必须是有重大价值的。这是指专有技术必须对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有重大意义。专有技术必须有助于提高技术所有者的竞争地位,如,打进新市场。
  (d) 专有技术必须经过适当地鉴定,即,描述或确认以证实该技术满足秘密性和有重大价值的标准。这一条件对转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尤为重要。如果专有技术的所有者不公开技术,描述或记录都没有意义。很显然,无论是合同中(很少使用)或独立的机密文件中的描述,对转让所有权或授予许可都是必须的。
  法律对专有技术不授予专有权。有些情况下,专有技术作为“商业机密”受到刑法或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有些情况下受到不平等竞争法的保护。15 专有技术也不受条约的保护。实际上,专有技术的所有人通过适当的保密合同要求,来保护其技术知识的机密性。16
  第二节――技术转让合同Contracts for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所有权转让(Transfer of proprietary rights)
  6.08   合同条款。(Contractual provisions)无论是否获得专利,技术通过合同17转让或被投资于一家公司。后一种情况必须符合有关实物投资的法规。18
  大多数专利法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使转让能对抗第三方行为。
  转让专利不应与“出售发明(sale of an invention) ”相混淆。转让专利是指只转让开发利用一项或多项国内(或国际,6.06)专利的排他权。在没有转让专利的国家,专利人仍有权决定自行开发专利,或授予使用许可,或将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方。
  转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实际上是指,专有技术的所有人:
   将所有有关的技术信息传达给受让方。
   同意不在一国或多国内开发专有技术,不授予使用许可和转让所有权给他人。然而,确立专有技术所有权很困难,转让所有权则更微妙。
  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受让方会在合同中同意,在固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方超过该固定金额的利用转让的所有权实现的营业额甚至利润的百分比。实践中不建议采用支付利润份额的方法,因为某一特定产品的利润份额很难计算。还会有所有权转让合同被看作合股关系的风险,意味着这种情况下转让方必须分担损失并共同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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