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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审团--法律的文学解读一则

  >在本文选取的文学读本中,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的法庭交锋构成一条线索,而作为烟草公司代理人的费奇和在一定程度上是复仇者(马莉的双亲均因吸烟致死)的马莉,他们的庭外斗智构成了另一条线索,而后者是作者更为偏爱的表达主题。
  >在庭内的双方律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证据展示、交叉询问等法庭活动,在文学的笔触之下显得沉闷、冗长直至令人忍无可忍。而通过这样的程序来决定法律的正义倾向于哪一方已经无关紧要。作为文学中非正义的代表—费奇,在诉讼前后,利用各种手段调查各位陪审员的隐私,而后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威逼利诱,这当然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的视线和文学的视线交叉,对费奇的评价达成了一致。
  >作者非常个人化的倾向构成了作品强烈的叙述基调,正义与非正义的宣判早在诉讼之前就被宣判,这也与陪审团审判的失控暗合。如果在法律的立场看这个文学故事,避开作者的预设标准,所谓“英雄—正义者的角色”却难以让人认同,尼可拉斯和马莉为了得到一笔巨额的金钱,二人处心积虑,跟着烟草公司赔偿案件(在此之前,烟草公司已经打赢了要求赔偿的八场官司)跑遍全国,尼可拉斯乔装打扮,数易其名,为得就是打入该案件的陪审团,当他成功地进入陪审团之后,与马莉内应外合,采用恐吓、诬告陷害、投毒等手段成功地将陪审团中的异己力量排除出去,从而控制了陪审团。可以说,作为正义代表的尼可拉斯和马莉同样是进行着犯罪行为。然而在这里,文学和法律的视线发生偏离,文学的情感逻辑替代了法律的理性逻辑,在文学的另一重标准的解读下,法律叙事的制度基础失去了自我正当化的可能。
  >法律制度的基点在于以现有的能力(趋于保守的)维持整体秩序的持续和连贯性,并以行为的约束作为制度的要求,法律对多变的人性事实上是未置可否,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伦理、道德及情感等等因素似乎被法律冷酷而又理性地排除了出去,法律以制度的铁面孔出现,不带一丝温存。但是面孔冷峻的法律却需要在一个充满人情世故的社会里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话语的转换,通过这样的话语转换(或许不是太精确,普法教育中将“辩论”转换成“你可以吵架,但不可以骂人”)更多的普通人得以从一个相对便利的角度进行对“秩序的阅读”(借用苏力先生的一部书名),现代法治的进程,应该包括这样的转换机制,因为“理性和科学的法律规则和概念在社会中运作,一刻也离不开感性(及性感)的图象和音乐的解说。”3 而文学(小说、戏剧、散文等等)则在很大程度上在进行着一种外在视角的法律解读。在这种法律外的解说之中,法律也就有被“戏说”之虞,在直接诉诸受众的伦理意识、情感倾向和同情心的基础上,文学提供了一幕幕具体生动且具有典型意义的人间剧本。法律的为人所知因而有了多样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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