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field勋爵 的这一说明,继续反映在Ellenborough勋爵主审的Earle v. Rowcroft一案。 勋爵对于承保Barratry持续存在表示惊讶…他说“它非同寻常,由船东自已选任的船长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竟然还能持续成为保险标的…”
Ellenborough 勋爵考虑的乃是改变由保险人承担船东与船长之间秘密策划的非法冒险产生的风险之趋势。正如一位评论家所指出:
“后来的历史意味着Barratry保险已变成一种比起那种通过与船长私谋将船沉于海底以便对无利可图的海上投资获得补偿的手段来说,转变更少非法冒险的工具。”
保险人们对于因此种不法行为造成船舶灭失的索赔日益警惕,正如凿沉船案件中登记表所证实的,在过去的60年间对此种索赔时常提起诉讼。
该种船长、船员不法行为并非一种已过时的危险业已在The Michael案中 被确认。1973年1月,The Michael轮自美国的巴吞鲁日港(Baton Rouge)启航前往委内瑞拉的一个港口。1月14日,船舶主机自动熄火,后来确认这是由于第4号燃油舱进入海水所致。此时 The Michael轮大约在离加勒比海的库拉索岛(Curacao)60海里处,且天气不良,船长电报寻求拖救。1月24日06.00与拖轮连接并开始拖带。04.30在机舱值班的轮机长由二管轮Komiseris接替。07.00 Komiseris 宣布机舱进入海水。随即拖轮滑脱。该轮于10.00被弃船并于数小时后沉没。
这些是简单的事实,但是该案的审理进程却相当有意思。Komiseris二管轮,曾牵涉先前发生的The Gold Sky案 ,在该案中他起了重要的作用。在该案中,保险人拒绝根据船壳保险单承担赔偿责任,Mocatta法官判决船东无权向船壳保险人索赔,因为其未能证明灭失是由承保危险所致。
在The Michael 轮沉没后,当Komiseris与船员们一道在库拉索岛登上岸时,被代表保险人的律师认了出来。当原告提起海上危险造成灭失的索赔时,保险人否认责任,问题依此基础继续僵持着。然而,随后不久,索赔的基础变更为一种船员不法行为,并以此理由重新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此时案情乃是原告承认该船舶是故意被弃的,且是在船东不知情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由Komiseris所为。在经过漫长的持续了42天的庭审之后,高等法院的Kerr法官判决船东胜诉,并认定船东未与Komiseris秘谋将船弄沉。案子打到上诉法院,但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认定船东Pierrakos先生对二管轮凿沉船的行为不存在合谋。
保险人们自然关注船东对于由船东选任的船员故意沉船的不法行为可以获得赔偿,尽管有过不法行为的记录。“船长和水手故意损害船东利益的不法行为”迄今已成为S.G格式的一项标准条款。最终决定将船长船员不法行为并入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所列的危险条款之中,并受“谨慎处理”但书的制约。第6.2.5项承保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灭失或损坏:“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损害船东利益的不法行为,假如此种灭失或损坏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能谨慎处理所造成。”
早在1622年,Malynes 即在Ancient Law Mercatoria一书中敏锐地写道:“船长和水手的不法行为几乎无法避免,但通过顾及未来的注意知晓他们或许可以减少此种风险”。几个世纪后,这个智者的评论终于获得保险人们的赞同。
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在招聘高级船员和船员及管理船舶时未尽责任,将使得保险人有权援引该谨慎处理但书,在万一出现象The Michael案那样的情况下,对此种损害船东利益的不法行为拒绝承担责任。
不法行为由谁所为?及不法行为对谁作为?(By and against whom can barratry be committed?)根据定义,不法行为涉及船长和水手或如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所述的“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的非法行为。该不法行为必须是未经船东授权或私谋所为。正如Mansfield勋爵1774年在Vallejo v. Wheeler 案中 所言:“任何人都不得抱怨某种他自已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再也没有任何事情比这更清楚不过的了。”私谋或秘谋必须是船东本人所为,或在公司的情况下必须是“第二自我”(alter ago)所为。一个也是船东的船长不能犯侵害他自已的不法行为,因为他将对该损失负责。这一原则尽管协会定期保险条款有下述规定仍然适用:“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若拥有船舶股份,不视为第6条所指的船东。”
一个也是船东的船长可以犯侵害他的共同船东利益的不法行为。例如,在Jones v. Nicholson案中 作为船东之一的船长欺诈地将船、货卖掉,并独吞了全部收益。在Small & Others v. United Kingdom Marine Mutual Ins.Assn案中, 依抵押人和船舶的共同船东的指示由Ship’s husbands 以他们自已的名义办理了一份保险,承保抵押权人的利益,承保危险除了其他危险以外包括海上危险和船长及水手损害船东的不法行为。法院判定,假定该船已被船长弃船,尽管如此,抵押权人有权根据保险单就有关海上危险引起的灭失索赔,如果他对委任抵押人为船长无能为力的话。
在The Salem案中, 曾争辩货主可以对不法行为索赔损失。Mustill法官在一审时分析了该不法行为使用在海上保险单中的含义并得出结论:
(1)“承运人自已或由某个第三者所为的欺诈行为,不属于必须由‘船长或水手’所为的损害船东的不法行为的范围。”
(2)证明船长和船员的欺诈行为直接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尚不足够…不法行为必须包括对船东的损害,无论他或是某人是否据以起诉的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
(3)如果船东对船员的不诚实的行为有私谋,无论对于船舶还是货物均不能根据保险单索赔。
在一份船壳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败诉,因为并非由于船长、船员损害船东的欺诈恶行所致,该行为未违反他的利益,还因为他不能由于他自己的过错行为的后果而索赔。根据一份货物保险单,“被保险人因为不存在因船长船员损害船东的不法行为引起的灭失这一简单的理由而败诉。”
至于不法行为是否可以针对承租人的问题,Mustill法官提及古老的权威言论暗示的除了光船租船,其他种类的租船承租人成为船东仅限于这一特殊场合。法院必须对各个合同进行解释,以确定所涉承租人是否具有船东的身份。在The Salem案中,船东或光船承租人将船舶航次出租。货方无法根据货物保险单基于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成功地索赔,因为此种不法行为只能针对船东或光租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