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接着指出,这并非由于某种潜在缺陷造成的船壳本身的灭失或损坏。“它仅是潜在缺陷本身”。在Hutchins 案中未对此点进行争论,但该段是该主张的某些理由(the passage is some ground for proposition),就被保险人而言,法院认定该潜在缺陷对作为造船者或似乎对先前的船东而言是明显的,要是在保险单生效期间船壳或机器的其他部件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似乎法院本应会认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美国条款。“潜在缺陷”检验在美国判例中看来更加严格。在Parente v.Bayville Marine Inc. and General Insurance Co.of America案中, 潜在缺陷被说成是某种“用任何已知的和习惯的检验”不能发现的缺陷。这相同的说法在The Sea Pak案中 重现,且看来比起英国判例中潜在缺陷的标准更加严格。如上讨论的适用于英国法院的标准,对于被保险人不那么艰巨。可以预期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律解释美国条款中的潜在缺陷时,将适用不那么严格的英国标准,选择适用在The Caribbean Sea 案中 确立的标准。
实务中当保险单扩展时,诸如当损害延展至超出保险期间时,或持续跨越两份或多份保险单期间时,便会出现难题。一般原则乃是提起索赔的危险和损坏必须发生于保险单生效期间。然而,这受制于定期保险单将承保发生于承保期间的任何损失,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海损的原则,即便灭失的程度直到该期间过期后才确定也是如此。例如,根据一份12个月的船舶定期保险单,一艘船舶在保险期间过期前数日遭受了致命的损伤,但该轮通过水泵在12个月期限过后仍保持漂浮,保险人应对全损负责。这就是源于Knight v. Faith 案判决 的所谓“致命的打击”(death blow)原则。据此原则保险人对实际发生于保险单期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即便损害的数额,程度直至该期限过期后方始确定亦然。因此,如果船舶在保险单期间遭受了“致命的打击”,保险人有义务对船舶全损负责,即便直到保险期间过期后才确定损害的真实程度也是一样。同样地,对于部分损失而言,需查询的是在保单期间船舶遭受了承保危险的何种损害,以及修理该损坏的合理费用是多少。
在Knight v. Faith案中阐明的“致命的打击”原则,涉及确定在保险单期间发生损害程度。它同等地适用于根据英琪马丽条款和根据S.G危险(S.G Perils)提出的索赔。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保险单过期之前,发生了构成对船舶“致命的打击”的爆炸,虽然该船直至保险单过期后仍未导致沉船的后果。依据以前的英琪马丽条款项下的爆炸危险提起的全损索赔,将由第一份保险单承担,在遭受“致命的打击”时生效。
在英琪马丽条款情况下,因为某些承保危险的性质,例如,潜在缺陷和修理人员的过失,由此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坏可以索赔,尽管实际原因可能在保险单开始生效之前业已存在。要点在于该危险在保险单开始生效时仍然存在,并在保险单期间引起了灭失或损坏。
“连续的保险单”(Successive policies)。当损害跨越数份保险单时,理算师有时使用一种凭经验估算的方法(rule of thumb)以定期为基础在连续的保险单之间分配损害理赔额。此种粗略但实用的估计方法,虽然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但并无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可能确定当某一特定部件遭受损害时,即应适用当时生效的保险单。逐渐发生的损害,即那种自生自长逐渐产生的损害,理论上讲可以援用正常磨损或固有瑕疵(除了潜在缺陷之外)理由抗辩。实务中海损理算师被要求提供基于每个索赔的事实的衡平的和实用的解决方法,论题中地方性的理论上的难题(theoretical difficulties endemic in the topic)通常由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解决。
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违背职责,损害船东利益的欺诈恶行(6.2.5)
“Barratry”是个有趣的词,尽管其词源来源不明。Park抱怨其真实起源不可能确定。
“在英语中该词极有可能取自法语的barrateur一词,其又可朔源至意大利语,意大利是现代世界最早的伟大贸易国度。
在意大利语词典中,barratrare一词意指欺诈,无论船长有何种行为,只要构成欺骗、欺诈、哄骗、诈骗,他便是Barratry.
高等法院的Willes 法官在Lockyer v. Offley 案中 给barratry下了个简洁的定义:“船长所为损害货船或船东(利益)的任何欺诈或诈欺行为。”
Marshall 采纳了意大利词源barratrare,即欺骗,并将此种欺诈行为分类为:
“船长或水手所为的任何行为,为某种非法的或诈欺的目的,违背其对他们的雇主的义务,并使船东遭受损害。例如,弃船、故意地偏离船东预定的航线、凿沉船或弃船、盗卖船货、走私或使得船货成为被扣、拘留、灭失或没收的任何其他不法行为。Barratry简言之,包括船长或水手所为的损害船东的每种欺诈行为。”
McArthur 将barratry与西班牙语中的barateria联系起来,意指欺诈。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中 甚至试图将该词追朔至Sanskrit.牛津英语词典提出了一种有趣的建议,认为该词可朔源于希腊语中的 prattein,原始含义为“从事商务”。
历史的渊源丰富多彩。现代判例倾向于提及Ellenborough 勋爵在1806年Earle v. Rowcroft 案中 所下的定义:“某种违反船长对其船东有关义务的欺诈行为…违反对其船东有关义务的行为,持犯罪意图,或违法行为(ex maleficio).1906年《海上
保险法》在其附件《保险单解释规则》处理“Barratry”规则第11条规定:“barratry 一词包括船长或船员故意损害船东或承租人的任何非法行为。”
这一定义并未声称是详尽的;它“包括”该法之前已在判例中被考虑的某些有关Barratry 的重要因素。Park 引述Mansfield 勋爵对保险人同意承保barratry感到吃惊的评论:
“它多少有些不寻常,它竟能悄然地进入保险,更有甚者,它竟能在其中持续如此长久的时期;因为保险人承保船长的行为,他既不能指派他,也不能开除他,而船东则既能委任他也能解聘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