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OMAY海上保险》第三章:船舶保险I

  “在国际法理论中它可以构成海盗,但依我看在保险的保险单意义上它不属海盗……我认为你们必须将海盗赋予通常的或商务意义上的含义。”
  上述提及有关海盗最近的案例,The Andreas Lemos案,涉及一起根据S.G保险单和先前的协会条款提出的索赔。Andreas Lemas 轮锚泊于ChittagongRoads 一伙6至7人手持长刀于夜间登上该轮。他们最初未被发现,当他们携带着船舶缆绳和部分设备离去时才被发现。他们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成功地逃脱。这是一起针对已支付双方费用的Hellennic Mutual WarRisks Association的测试性诉讼。它涉及根据上述确定的事实是否可适当归因于海盗灭失的问题;如果可归因于此,它便应从当时的海上保险中所含的捕获、扣押不赔条款中除外。Staughton法官判定“海盗”除外应能够依据本应可按照“盗窃”所致灭失海上保险单提出索赔。基于该特定的事实,它是“海盗”吗?这位博学的法官认为不是,理由乃是偷盗该设备的行为,在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之前已经完成。被发现的乃是秘密偷盗。暴力或暴力威胁――仅在那帮人逃跑时被使用。Staughton法官说:
  “(这份保险单)并未承保当守夜人员睡觉时盗贼秘密窃取财产造成的损失。海盗的概念与秘密偷窃的概念并不相同”。
  本案根据该认定的事实或许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武装的闯入者若被打扰时而不构成暴力威胁的情形并不多见。The Andreas Lemos案判决的后果乃是既然不是海盗引起的损害,它便不属于战争险保险单承保的范围;既然属秘密偷窃,它也不属于海上保险单中暴力盗窃的范围。此外,尽管无需对此点作出判决,这位博学的法官,根据该案的事实,明确表述认为,虽然有骚乱的成分(Field v.Receiver案 ;London & Lancashire v.Bolands )该骚乱直到灭失发生后尚未完成。因此,该灭失并非由于“骚乱”所造成。
  恰好只到该作出的判决改变了协会船壳保险条款中海上危险所含的“海盗”含义,Andreas Lemos案尚未被报导。若今天对同样的事实根据协会船壳保险条款按相同的方式判断,其地位将是该索赔既不属于海上“海盗”,也不会因第24条之骚乱除外条款排除,亦不会被视作“盗窃”引起的灭失,因为在灭失发生以前不存在暴力。然而,应当考虑La Fabrique de Produits Chimiques S.A.v.Large案 的情形。该案涉及一份仓至仓货物保险单,盗贼砸开仓库大门窃走货物,虽然未对任何人使用暴力,判决认定构成暴力偷窃。Scrutton 大法官在Cleveland Twist Drill Co.v.Union Insurance Society of Canton一案中 表述了相似的观点。假如The Andreas Lemos案中的登船者用暴力闯入油漆间并偷走设备,他们本应可能被保险人视为暴力盗窃,由此所造成的灭失可以获得赔偿。这种区别十分细微。至少已不再需要区分暴力盗窃与海盗,尽管由于引入骚乱除外条款,它可能当出现骚乱的成分时,由骚乱造成的灭失,它将从海上危险保险范围中除外而转移至罢工危险保险范围内。
  美国船壳保险条款。与协会船壳保险条款不同,美国协会船壳保险条款(1977年6月2日)在危险条款中承保“海盗、流浪者、攻击性盗窃”但在战争、罢工及有关除外条款中特别将“海盗”除外。结果美国战争险不承保海盗风险而由美国海上保险条款承保。这是协会条款与美国船壳保险条款的一项重大区别。因此,在“海盗”与“攻击性盗窃”之间的区别根据美国条款尤其是在有关游艇和小艇的保险中会有重大意义。
  美国条款根据英国法解释将会呈现相似的问题。一般而言,上面已经讨论过的英国判例对海盗所下的定义,将适用于美国条款,如果事实构成海盗,可以适用除外。不过,“攻击性盗窃”英国法院将视为其性质上属于暴力盗窃,因而更适合于属于承保的事实,从而将该索赔纳入海上保险单范围内。
  “核装置或核反应物的故障或意外事故”(Breakdown of or accident to nuclear installations or reacters)(6.1.6).
  协会船壳保险条款承保由于核装置或核反应物的故障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1970年1月10日协会船壳保险条款中的附加词“在船上或其他处所”,由于属多余已被删除,删除这些词无意于缩小承保范围。其所承保的是船壳的灭失或损害,亦即因核装置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而非由于设计缺陷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的核装置或核反应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害。 这一解释与英琪玛丽案相符,该案基于相似的词语,被解释为承保保险标的其他部分的损害,而非有缺陷部分本身的损坏。此问题将在后面6.2款有关英琪玛丽条款时详论。
  美国船壳保险条款。美国协会船壳保险条款(1977年6月2日)在附加危险下(英琪玛丽)的保险范围,是有关“由非保险船舶上的核装置或核反应堆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直接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这比协会条款的承保范围小得多。后者承保船上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假如他们是保险标的部分且包括作为保险船舶的部分,而不仅限于岸上核装置。美国船壳保险格式亦受谨慎处理但书的制约(第85/第86行)此点在协会船壳保险条款中已不再适用。
  当然,在英国和美国船壳保险条款中均有首要核武器除外,两者条款相似,前者责任或费用灭失损害除外:
  “由于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相似反应或反应性力量或物质的任何战争武器造成的。”
  “与航空器或类似装置或从其上坠落的物体,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或港口设备或设施的触碰。”(6.1.7)(Contact with aircraft or similar objects, or object falling therefrom, land conveyance, dock or harbour equipment or installation”)
  “与航空器触碰”是由先前的协会船壳保险条款历来承保的。增加的词语“或类似装置或从其上坠落的物体”旨在包含航天时代航天飞机上的零星物品及妨碍航天器继续飞行的装备,且被视为是以全面包括人造卫星或失去控制坠落的“太空班机”(space shattles).它还包括残骸或从人造卫星或类似航天器上坠落的部件或抛弃的部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