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用语必须具有社会能共同接受的确定的含义,唯有如此,法律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破裂”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呢?依据词典,“破裂”的本义是指完整的东西出现了裂痕。比方说西瓜出现了裂痕,我们就可说西瓜“破裂”了。但“感情破裂”和各种所谓的“关系破裂”用的都是“破裂”的比喻义。再好的比喻都是有缺陷的,就像“围城”并不能揭示婚姻的真实面目一样,人们也不能指望通过把握“破裂”的本义来准确地把握其比喻义,在具体案件中,对感情和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理解将因人而异,要说明其确切的含义是困难的。如果没有确切的含义,“破裂”就不能是标准,而只能是问题。
“破裂”是相对于整体来说的。我们可以把婚姻、把同居、把夫妻、把感情看作是一个整体,但这个整体只在对社会、对第三人等对外的场合有意义。婚姻关系除了外部关系外,还有内部关系,在内部关系中只有一方和另一方。离不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纷争,这种纷争属于婚姻的“内部矛盾”。在婚姻内部关系中,由婚姻、感情等组成的整体不存在,所谓“破裂”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感情和婚姻关系属于心理和社会问题,如果以它们的“破裂”作为离婚标准能成立的话,那么离婚案件就该由民政部门管辖,而不该由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调解能否有效,也不应该取决于法官的意见,而应该由心理专家和社会问题专家说了算,法官调处感情和婚姻问题的能力甚至还不如街道和居委会的老大妈呢。法官能做的就是善后处理,即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等问题,这才是法官的本分。
持“破裂说”者往往认为:法院判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审理离婚案件的任务是解除事实上已经“死亡”的婚姻,维护事实上还“活着”的婚姻。这种表面看来似乎很有唯物论精神的观点,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事实不会说话,在离婚案件中,“破裂”是否存在永远不是“事实”,而是“问题”;法官对“问题”所作的结论也不是“事实”,而是“观点”;对法官的结论持不同意见未必是“无视事实”,而很可能是“观点不同”。其次,这种论调认为存在着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的区别,并要求法律婚姻真实地反映事实婚姻,如果事实婚姻“死亡”,则相应的法律婚姻也应当解除,反之则应当维护。照此推理,如果一个人与第三人事实上形成了“活着”的婚姻关系,而与合法配偶的婚姻事实上“死亡”了,法院就应当判决维持前者,并责令补办手续,而解除后者。这样的判决能说合理么?而如果这个人与多个第三人形成了“活着”的婚姻关系,那又该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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