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性干涉,是指干涉的方式相对于办案法官具有隐蔽性,通常不为办案法官所知情。如干涉者通过参与办案的书记员获得审判信息,然后又据此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充当当事人的幕后智囊。也有的将办案法官的电话号码、住址、家庭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当事人,致使办案法官忙于应付各种找上门的关系,加重办案法官的心理负担,妨碍办案法官公正办案。隐性干涉是一种间接干涉,办案法官有可能会感觉办案的难度增强了,但什么原因却蒙在鼓里。干涉者无形中给办案法官增加了麻烦,却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正常情况下也不会有哪个当事人会暴露出其背后“帮忙”的人,而对这些“帮忙”人表达“感谢”却是必要的。
上述不同的干涉类型,在现实中对办案法官依法办案的侵扰程度可能有轻有重,但危害性质都是同样的。这种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涉对审判活动会形成制度外的作用机制,使司法技术沿着个人或利益群体的不良诉求运作,侵害了司法公正价值目标,毒化了法律和司法本身,使社会对法律的信仰难以确立,更使人们对司法的诚信抱持怀疑。面对法院内部客观存在的干涉法官依法办案的现状,只一般化地从意识形态和法纪从严方面入手已显然不够,应当着重从体制和机制方面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力度,从深层扭转和遏制这种不良现象。
二、解决法院内部干涉法官依法办案的对策思考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策即使想出再多,也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法院内部干涉办案法官依法办案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溯及源头,从根本上动刀子才能产生实效。为此,提以下三点思路。
1、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形成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同序列的管理模式,消除两个职业群体间自我调整的局面,取而代之以各自的一套管理制度以及两者制度性的衔接。这一思路的目的在于消除不同岗位之间不适当的职权制约,让法院内部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规制下按职责要求把工作不折不扣地做好,而不是高兴干就干,不高兴干就不干,或高兴就多干一点,不高兴就少干一点。这就要求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并在管理上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法官的管理必须从有利于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出发,其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要求要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而对法官以外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则应按一般公务员来要求,但其工作目的必须定位在保障法官公正而有效率的办案上。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院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使两个职业群体各有自己独立的价值目标,并都能获得与自己岗位相应的职业荣耀感。今后法院的改革在突出法官“精英化”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将法院行政人员从现有法官队伍中严格划分出来,纯洁其公务员性质。目前,司法统一考试已开始成为法官来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官将严格依据
法官法产生,因此法院需要尽快厘清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关系,各归其位。法院的公务员与其它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性质是一样的,不应该有超出公务员职业本身的优越感,不能因为其在法院工作就具有担任法官的的优先性。只有在法院内部分清两种不同的职业性质,才能改变大一统的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做到入门对路,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