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关系型干涉,是指一种来自横向关系的干涉,基于法院工作人员相互之间同事感情、工作依赖关系和潜在的利益制约而磨不开情面,办案法官怕得罪同事,也为避免使自己身处的环境不利于自己的工作开展和利益期待,从而使得这种干涉成为可能。比如甲法官找乙法官为某案打招呼,乙法官可能考虑的因素有:①自己也会有为亲朋好友找甲打招呼的可能;②甲法官今后有可能会成为自己的领导;③甲法官可以成为对自己的各种测评中争取的一票。即使是法院其他行政事务人员打招呼,办案法官除了同样会有以上考虑外(因为按法院现行体制,这些人经司法考试合格都有可能成为法官),还会考虑自己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和相关事务难免会麻烦到对方。关系型干涉也可能发生在非直接对应的上下级之间,但却往往不含权力作用因素,或权力作用因素显得轻微,或权力作用因素只是一种可能性背景,而更直接的作用因素仍在于情面(法院并不能脱离中国人情社会历史传承的现实)。法院工作人员,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各种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除了长期共事而具有一般熟人社会的特点外,相互之间也实际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即许多正常的工作关系中实际还夹杂着个人感情和彼此间的好恶。平时关系的融洽程度,通常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彼此工作上的合作效率。由于法院的权力资源是分散在不同岗位上的,这样就实际在法院工作的不同环节上形成了相互间的制约,因为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行政事务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并非如制度设计那样严格地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实际上总是要靠相互之间的交道来实现,工作效率的人为因素很大,每个法官都希望与已相关的辅助通道是畅通的,因此他们会小心地在审判权力与其它权力资源之间进行一些交换,只要这种交换不至于带来太大的风险或失去更大的利益。
所谓显性干涉,即指这种干涉是直接的、公开的、面对面的,干涉者通常会利用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优势陈明要求或期望达到的结果,有时干涉者也会利用这种关系优势充当当事人的诉讼“掮客”,为当事人间接请吃送礼,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达成不良沟通,干涉者自己也从中谋取好处。显性干涉一般存在于干涉者与法官之间权力能有效制约或干涉者与法官具有良好个人关系的情况下。多数情形下这种干涉会表现为全程干涉,即干涉者于办案全过程均与办案法官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干涉者通常会及时向办案法官了解办案进展,办案法官有时也会通过干涉者提示当事人下一步该如何如何。在这种频繁的联系中,办案法官、干涉者、当事人(有时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之间总是会程度不同地掺杂进一些捧不上台面的交易。对于办案法官,即使有些好处不能立时显现出来,但在其后的日子里,一些好处还是不难让办案法官明显感觉到与当初的某个案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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