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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风险,百分之百利润——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如意算盘

零风险,百分之百利润——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如意算盘


杨新京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公积金贷款 保险 风险
【全文】
  零风险,百分之百利润
  
  如果仅看题目,读者一定以为又是在推销某种致富秘诀。但这是真的,这是笔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打交道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去年年底,笔者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首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项目。作为公职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当然少不了要向银行贷款。笔者费了几个月时间跑手续,深深感到,作为一个普通的借款人,在实力强大的银行面前,是多么的软弱,是多么的不平等。为了住上经济适用房,为了借那点钱,不得不受尽屈辱。以下一一道来。
  一、银行贷款是投资行为,不是援助行为。这是因为,银行的贷款,是经过严格审核的。如果它认为你不够贷款条件,就不会放贷,这是其一。其二,银行的放贷行为是有偿的,即:借贷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每月定期向银行还贷。而且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我认为银行的贷款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那么根据合同法,银行和借贷人在理论上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但在贷款过程中,借贷人根本不可能就借贷的条件、方式、利率等与银行有任何商讨的余地。我曾试图提出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抵触的,依照法律”的话,但被银行断然拒绝。因此,借贷人只有贷与不贷的选择,没有任何修改合同的权利。
  二、借贷人被迫为银行的投资行为买单。在银行贷款批准之前,借贷人必须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为银行的投资行为买单,且受益人为银行。保险分两种:一种是房屋险;另一种是人身险。房屋险是银行害怕借贷人在还贷过程中,房屋遭到灭失,使贷款不能收回;人身险是银行害怕借贷人在还贷过程中,意外死亡或全残无法还款,使贷款不能收回。不仅如此,在借贷人购买保单后,必须由银行来代管保单。银行做此设计,实际上是害怕借贷人在拿到贷款后私下退保。银行有此担心,无可非议,问题是既然银行是投资行为,当然就存在风险,但为什么风险让借贷人和保险公司承担,银行却坐享其成。我们换一个角度思考,普通百姓到银行办理存款、购买债券,也是投资行为,当然也包含着风险。如:银行有可能倒闭;债券发行单位有可能破产,等等。但普通百姓能不能让银行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买单?或者银行不买保险,我就不存款?显然不可能。
  三、借贷人还款过程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都不会受损。银行机关算尽,从放贷之日起到贷款收齐,每一步骤都设计得严丝合缝,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借贷人的利益。银行的借贷合同采用房屋抵押方式,即银行扣押产权证,直至借贷人还清贷款。笔者在办理保险时,了解到期房产权证的办理时间一般为5年,现房为2年。笔者购买的是现房,2年时间完全可以拿到产权证。但银行为了自己方便,指定借贷人必须购买5年的人身险,并允诺如果银行拿到产权证,借贷人可以从银行取走未到期的保单,到保险公司退保。笔者就此询问保险公司如何办理退保,答复是: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只能拿到应退部分的36%。显然,银行的做法使借贷人无端多支出了3年的保费,这是其一。其二,在银行未拿到产权证期间,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灭失,或者借贷人意外死亡或全残无法还款,那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如果借贷人不还款的,银行可以在拿到产权证后将房屋拍卖,取回自己的贷款及利息。其三,在银行取得产权证期间,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灭失,仍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如果借贷人不还款的,银行可以立即将房屋拍卖,取回自己的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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