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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再打量

         二
  社会组织技术,因此围绕着“食色”的分配,不断展开。
  这种自觉的分配,打破了原初社会中的原生秩序,某乙的野果变成了某甲的食物,某丙的健人变成某丁的眷属。
  我们甚至可以推想,他们用石块、棍棒、追逐、阴谋等等方式,来维持这种新的社会秩序。
  这样的历史,没有完结。
  然而,有人发现,茫茫宇宙之中,人是仅次于神的存在。人的意志力和意志的反思能力,让人的一部分,发现了新秩序的缺失,一种新的元素,良心元素在社会中出现。
  孟子因而说:五亩之宅,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翻译这句话,它是让人安享食色份额权利,五亩地提供衣食,不相往来免得性的关系复杂化。
  为了使构想永固于社会,他反复说:仁啊仁。
  在欧洲,人们发现,“野果”的巨大占有者,号召他人施行禁欲主义。
  但是,也有人将经济联系到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存在,将自然的野果关系转换为社会的权利。
  并且有人积极地去发现“自然权利”。此种权利,基于自然状态的社会分析,但是,自然权利,不等于凭借自然力形成的权利,也不是原生秩序中的动物性权利,而是对上述权利经过反思的合理均衡权利。
  东方的钱与命,西方的钱与权,进行着不同方式的沟通。
  后来的一系列剧烈社会震荡,从十七到二十一世纪的社会剧烈震荡,实在可以确认为经济和性秩序的反抗。
        三
  回望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不是单纯的经济学帝国的入侵,而是法学对人类社会这个经济帝国的合理观照。
  法律是社会组织技术之一种。它直接通往经济和性的分配。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上层建筑。这样一个耳熟能详的总结,超出了所有法律分析家的一切洞察;我们并不能以发现者社会设计方案问题而否决这一判断的可靠性。
  因为这样一个判断是用的“Look法”,是观察的方法,是事实和经验求证的方法。着力客观观察的唯物主义,仍然具有巨大的解释力。但这并非说,历史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具有合理性。历史主观主义显然是缺乏解释力的。这是因为,从认知角度看,它预测出现的事物,事实上没有出现;它预示生机勃勃的事物,经常性地衰亡。完全依赖思维技术,否定“Look法”,超越人类理性的喃喃自语,为人类认识方法完善,提供了一个深刻教训。
  法律,即使构建技术高度分化发达,它仍然指向物权和性权,这是“Look法”的总结 。即使组织技术高度发达,大卫科波菲尔一样的幻术被用以迷惑组织技术的指向;即使有“替天行道”、伟大荣光,已无法摆脱社会组织技术的真实指向。如果人没有完全变为神,这样的组织技术的指向,无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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