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西藏各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同时,还承担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办理本院的其他案件。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编制紧,工作任务重,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有时也要被抽调办理自侦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二是完成检察业务工作以外的政治任务。如各级检察机关干警还要下到基层向广大农牧民开展“三个代表”的宣传,同达赖以及一些外国势力进行反分裂、反蚕食等政治斗争,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
二、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特点
1、检察长重视,配备的专职干警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较新的业务部门,所涉及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多,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自治区各级院领导对民行检察工作十分重视,配备的专职干警整体素质相对较高。从学历上看,全区三级检察院干警中,大专学历以上的只占35%,但全区民行检察部门34 名干警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4%,远高于其他部门。
2、提出抗诉案件的质量很高。西藏区院民行检察处在案件质量上狠下功夫,严把质量关,遇有疑难问题都要及时向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请示,使历年来抗诉案件法院再审改判率达到100%。2000年选送给高检院民行厅的5个案例,都被选入高检院编写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集》。
3、服判息诉工作做得踏实。西藏各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把息诉工作摆到与抗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答复,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如申诉人查东与那曲县农行储蓄存款一案,区院民行处将申诉材料认真全面地审查后,又专程前往那曲县调取了所有证据,用事实说服申诉人,让申诉人明白法院判决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使申诉人心服口服,不再纠缠,安心工作和生活。
4、大力宣传,广辟案源。西藏区院民行检察处从筹建时起就把抓好宣传作为工作重点,每年都利用各种机会通过法律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领导、指导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各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还采取“三挂钩”的方法,即与宣传媒体挂钩,与法院挂钩,与律师挂钩,努力开辟案源,扩大检察机关影响。
5、建章立制,使全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几年来,区院民行检察处除领导下级院学习、遵守高检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外,还制定了一些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使全区民行检察工作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如:1995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目标管理责任书》、《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试行细则》;1996年草拟了《关于西藏民行检察工作试行细则》;1999年对民行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动态量化管理,制定民事行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方案;2000年又出台了《律师、基层服务工作者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代理申诉的暂行规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使全区民行检察工作有章可循,保证了办案质量,也保持了民行检察干警的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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