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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但其后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续运海船或航空器之时重新开始。在卸离海船后的15天期间,仅在该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同时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的条件下,本保险仍然有效。如果货物在所述的15天期间内被续运或保险责任按本第5.2款规定重新开始。
 5.2.1 在由海船续运的情况下,本保险责任根据这些条款的措辞继续,或
 5.2.2 在由航空器续运之场合,现行协会(航空货物)战争险条款(邮递除外)视为本保险的组成部分并适用于航空续运。
 5.3 如果运输合同的航程在本保险约定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此种港口或地点,将视为最后卸货港,此种保险按照第5.1.2项终止。如果保险标的随后视重新运送至原来的或任何其他目的地,那么,假如在此种继续运送开始之前通知了保险人并受附加保险费的制约,此种保险责任重新开始。
 5.3.1 在保险标的已被卸下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为了该航程装上续运船舶之时;
 5.3.2 在保险标的未被卸下之场合,当船舶自该被视为最后卸货港开航之时,此后保险责任按照第5.1.4项终止。
 5.4 本保险承保的漂浮或水雷和被遗弃的鱼雷风险,护展至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位于转运至或转运自海船的驳船上期间,但除非另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决不超过卸离海船后60天。
 5.5 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若有要求)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制约,在任何绕航或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引起的海上冒险的任何变更期间,本保险在这些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为了第5条的目的
  “到达”是指船舶在港口当局区域内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某个泊位或地点。若无此种泊位或地点可用,当船舶首次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预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之外时,即视为已经到达。
  “海船”是指运送保险标的自某个港口或地点至另一个港口或地点的船舶,且此种航程涉及该船运送的海上航段。)
  第6条 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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