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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美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王治江


【摘要】摘要:美国的担保立法与我国的担保立法存在诸多差异,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担保法中最为重要的几个问题,如担保物、担保设立的时间、担保的设立和完善、担保的实行等,以期能够对我国担保立法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Abstract: The author introduces several important parts in American secured transaction, such as collateral, creation, attachment and perfection, enforcement and so on , which will be contributive to modific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secured transaction in China.
【全文】
  拉丁语中的ligare一词是“束缚”的意思,后经过法语演变为英语中的lien一词。Lien一词是一个总括性术语,用来指代各种各样的担保利益。在英语中其它经常可以与lien相替换的词是security interest和encumbrance。有时,security interest用来特指由合同创设的担保利益,而lien就被严格地用来指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产生的担保利益。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就是在此种意义上对lien 一词进行界定的。担保利益的权利人相应的被称为liener或lienholder , secured party , encumbrance 。此外,不同种类的lien又各有自己的名称,例如statutory lien , judicial lien 等,每一种类的lien中的一些具体的类型也都有自己的名称,例如mechanic’s lien , tax lien , judgment lien , mortgage等。[1]本文中用担保或者担保利益来泛指各种类型的担保。
  在美国,担保法属于州法,各州有关担保的立法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当中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很多,由此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 1972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颁布了修正后的《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后来逐渐为多数州所采用。UCC第9章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和统一众多的担保形式,从而使担保程序的成本更低、稳定性更强。实践证明UCC第9章的这种目的实现了。[2]但是该法仅仅调整在不动产以外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则适用有关抵押(mortgage)的法律规定。本文内容由于是对美国担保法的概括介绍,所以内容就不局限于《统一商法典》第9章的规定。
  一、担保物
  (一)担保物的范围
  作为一个一般的原则,担保物可以是任何财产。担保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又可以是无形财产。然而,不同类型的担保可能对充当担保物的财产有不同的要求,例如UCC第9章就要求担保物只限于动产、半无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而判决担保的担保物通常就是不动产。虽然担保物的典型形式是债务人的财产,但是现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权益作为担保物的实例已经越来越多。大部分担保是建立在一个或一部分财产之上的,但是也有一些担保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上的。例如,联邦税收担保就是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作为担保的。但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提供担保并不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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