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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与重构

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与重构


刘书星


【摘要】刑事赔偿程序属于法律程序的范畴,本文从程序价值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程序价值的共通性,即:所有程序的价值所包含的子价值是一致的,进而分析了不同程序的价值差异的来源。并且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刑事赔偿程序价值的独特价值,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重构框架。
【关键词】刑事赔偿  程序价值 程序重构 国家赔偿
【全文】
  刑事赔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形态。而法律程序是指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1]作为刑事赔偿程序自然应该具有法律程序所应具有的优秀品质,在此,本文拟从刑事赔偿程序价值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做一剖析,并提出重构方案。
  对于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国内学者在论及刑事赔偿制度时,均有所涉及: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赔偿决定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相类似。[2]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赔偿程序是解决刑事赔偿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的特殊程序。[3]但无论刑事赔偿程序的具体性质如何,至少其属于具有权威性的中立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之范畴是毋庸质疑的。那么,作为中立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应该具有哪一些品质?或言之,应体现哪些价值?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诉讼程序价值。下面,本文首先从诉讼价值的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赔偿程序本身的价值。
       刑事赔偿程序的价值
  对于诉讼程序的价值研究,历来为诉讼法学者所青睐,故而研究成果也颇丰。从国外程序法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4]这些一元程序价值的理论模式主要是同一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已经不能满足诉讼理论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国的诉讼法学者在借鉴上述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价值多元化的理论。尽管目前学者对多元化的程序价值具体内容尚未达成一致,但对其核心部分则基本认同。即:程序价值,应至少包括:公正价值和经济性价值。[5]而对于公正价值,又可以分为作为内在价值的程序公正性价值和作为外在价值的程序的工具性价值。[6]如此以来,程序价值的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价值:作为内在价值的程序公正性价值和作为外在价值的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以及程序的经济性价值。既然所有的诉讼程序均体现了这些价值,那么,这是否便意味着不同的诉讼程序的价值趋向是一致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譬如: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侧重于程序的内在价值;[7]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则是程序的公正性价值和程序的经济性价值并举。[8]有鉴于此,本文大胆地提出以下观点:(为了方便叙述,在此将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和程序的经济性价值称为程序的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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