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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争议案代理词

  6、“安泰”轮是一艘有25年船龄的老船,在1997年期间,为加入保赔协会及年检共进行过三次较大规模的检修,均未发现船体有任何缺陷。然而,该轮却在巴生港卸货过程中发生中拱断裂事件,这一事实本身说明该轮船体确实存在缺陷。而通过正常检验无法发现的缺陷,当然是“潜在缺陷”。专家证言亦证实了此点(证据28)。
  (三)本案沉船货损属于保险单承保范围
  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四)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本案“安泰”轮沉船事件的近因是由于船壳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和船长、船员在卸货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所致。
  1、船长、船员在巴生港卸货过程中卸货顺序不当。船长未充分考虑到在装货时将第一卸港的货物集中装载于第2、3号舱的存在隐患,未采取“适航平衡”等有效措施,是导致“安泰”轮不幸中拱沉船的主要原因(被告证据6、证据10)。
  2、船长下令在艏艉尖舱加350吨淡水加剧了弯距剪力的作用。(证据11、12)。
  3、船舶货运技术专家沈玉如教授就本案出具的“关于‘安泰’轮断沉事故的咨询分析报告”,对于沉船原因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安泰”轮的断裂沉没与货物配置不当有关,即中途港货物过于集中在中部货舱,这种情况就必须要求船长在卸货时予以充分注意。亦即,在卸货时应作相应调整,先卸首、尾舱部分货物(即倒舱)后卸中部。即采取“适航平衡”法安排卸货顺序,进行倒舱。如果采取这些有效的措施,是可以避免这次沉船事故发生的。但船长却连续三天在2、3、4号舱卸货,且在首、尾尖舱又增加淡水350吨,而第3号舱仅剩197吨货物;导致在船舶出事前,船上载荷的配置呈严重的中部轻,首尾重的状态,产生过大的中拱弯距,致使船体结构无法承受,而在弯距最大的船中附近发生断裂……“安泰”断裂沉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货物卸载不当。”(证据28)
  4.上海大洋公估行有限公司应贵院委托出具的鉴定结论“第2001-059号公估报告书”,则从物理本质上着眼进一步客观、真实、科学地论证了“安泰”沉船的原因:出事故时的工况其最大弯距是满载出港工况的3.614倍。出事故工况的最大应力为181.92N/mm2超出船级社对普通钢制造的船体总纵强度的许用应力175N/mm2。“安泰”轮断船的主要原因是不适当地卸货和在艏艉尖舱加水的操作造成静水弯距大大超过允许范围。说明“安泰”轮在马来西亚巴生港沉没是因为不适当的卸货使中间浮力最大处重力大大减小,而在浮力相对较小处又因艏、艉尖舱还加水,使重力大大增加,最终造成静水弯距异常地大,“安泰”轮无法承受这么大弯距而断裂。”(证据29(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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