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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争议案代理词

  一、 本案基本事实
  为便于合议庭全面了争案情,兹归纳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1997年3月5日,被告签发第SHH970026号船舶保险单(证据1),约定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原告所属之在伯利兹注册登记的“安泰”轮。保险金额为7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4日0点至1998年3月3日24时止。原告及时交纳了全部保险费。
  “安泰”轮于1997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在天津港装货8485吨,其中第2、3号舱装满(证据9(1)),10月25日在连云港续装4713吨货物(证据9(2)),原告于1997年11月29日取得天津港之积载图(证据9(3))。
  船舶开航后因于10月 30至31日在淅江中部遇大风,于31日20点进入淅江沈家门岛附近避风并对副机进行了修理(证据21、22、23),11月8日起锚续航,途经台湾海峡时,又遇几天风浪(8-9级)于11月18日0920安抵马来西亚巴生港,1700开卸,经连续五天卸第2、3、4舱的货物,导致第2、3号舱几乎卸空(被告证据6),但第1、5号舱的货物几乎未卸,造成艏艉重中间轻的局面。与此同时船长却下令在艏尖舱和艉尖舱加入淡水350吨(证据11、12)最终于11月23日22.30时,造成船舶中拱断裂沉没。
  此外,原告为了使“安泰”轮加入“大洋保赔协会”,自1997年2月4日至3月20日,委托“东海船舶修造厂”对该轮时行了45天的大修。“大洋保赔协会”指定“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轮的入会进行了严格的检验,该公司于同年3月底提出了一份详细的检验报告,对其中43个项目提出了保留意见。据此,原告针对该保留又于1997年3月25日至29日,委托“大连七六0修船厂”对该轮进行了再次修理。保赔协会则指定“三杰海事咨询(大连)公司”对“安泰”轮进行了追踪调查。该公司于同年4月5日出具了调查报告(证据13)。保赔协会收到该调查报告后,于1997年6月5日正式确认了“安泰”轮的入会资格(证据14)。1997年9月底,应伯利兹船检部门的要求(证据24),“安泰”又特意在“青岛灵山船厂”进行了年检检修(证据15),该轮于1997年10月9日通过了伯利兹船检部门的年检(证据5(5)(6)(7))。
  二、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
  “安泰”轮中拱沉船是否属于本案保险单承保范围?如果属于保险范围,原告是否已完成证明沉船是该保险单列明风险所致的举证责任?原告是否已尽谨慎处理之义务?
  原告主张:本案“安泰”轮中拱沉船事故的近因是因船长、船员卸货过失和船壳潜在缺陷所致,属于保险单承保范围,原告已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原告已尽谨慎处理之责。
  被告辩称:本案沉船是因为船舶开航时不适航所致,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该轮沉船是因船长、船员过失或船壳潜在缺陷所致,未完成证明沉船属保险单列明风险的举证责任,原告未克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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