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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争议案代理词

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摘要】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1997年3月5日,被告签发第SHH970026号船舶保险单(证据1),约定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原告所属之在伯利兹注册登记的“安泰”轮。保险金额为7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4日0点至1998年3月3日24时止。原告及时交纳了全部保险费。

“安泰”轮于1997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在天津港装货8485吨,其中第2、3号舱装满(证据9(1)),10月25日在连云港续装4713吨货物(证据9(2)),原告于1997年11月29日取得天津港之积载图(证据9(3))。

船舶开航后因于10月 30至31日在淅江中部遇大风,于31日20点进入淅江沈家门岛附近避风并对副机进行了修理(证据21、22、23),11月8日起锚续航,途经台湾海峡时,又遇几天风浪(8-9级)于11月18日0920安抵马来西亚巴生港,1700开卸,经连续五天卸第2、3、4舱的货物,导致第2、3号舱几乎卸空(被告证据6),但第1、5号舱的货物几乎未卸,造成艏艉重中间轻的局面。与此同时船长却下令在艏尖舱和艉尖舱加入淡水350吨(证据11、12)最终于11月23日22.30时,造成船舶中拱断裂沉没。

此外,原告为了使“安泰”轮加入“大洋保赔协会”,自1997年2月4日至3月20日,委托“东海船舶修造厂”对该轮时行了45天的大修。“大洋保赔协会”指定“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轮的入会进行了严格的检验,该公司于同年3月底提出了一份详细的检验报告,对其中43个项目提出了保留意见。据此,原告针对该保留又于1997年3月25日至29日,委托“大连七六0修船厂”对该轮进行了再次修理。保赔协会则指定“三杰海事咨询(大连)公司”对“安泰”轮进行了追踪调查。该公司于同年4月5日出具了调查报告(证据13)。保赔协会收到该调查报告后,于1997年6月5日正式确认了“安泰”轮的入会资格(证据14)。1997年9月底,应伯利兹船检部门的要求(证据24),“安泰”又特意在“青岛灵山船厂”进行了年检检修(证据15),该轮于1997年10月9日通过了伯利兹船检部门的年检(证据5(5)(6)(7))。

【关键词】保险承保范围、列明风险、举证责任、谨慎处理、潜在缺陷
【全文】
  代理词之三
         案号:(1999)津海法商字第384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经诸位法官阁下先后四次开庭审理已近尾声。我们于2000年1月26日和6月2日分别提交了代理词和补充代理词,较详细地论证了我方的主张。贵合议庭后又分别于2001年7月25和11月15日开庭对证据、证人进行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安泰”轮沉船全损是否属于保险单承保的危险?二是被保险人是否已尽谨慎处理之义务?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双方主张及原告方的主张和证据如下,供诸位法官阁下判决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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