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行政赔偿案上诉状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龙岩市土地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诉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赔偿诉讼?
2、诉讼时效是三个月还是一年或是两年,从何时起算?
3、诉讼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索赔,此后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适用法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土地局的义务?
6、土地局是否有过错?
   7、土地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国家赔偿-国家行政赔偿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诉讼时效、国家行政赔偿
【全文】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恭发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廖益三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1层200122
  电话:021-68753872;传真:021-6875378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安南路莲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礼团 职务:局长
  第三人:谢柏源等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第二、三、四项
  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67,203.10元及其逾期利息损失,其中包括:
  (1) 借款本金人民币107万元;
  (2) 自1998年3月25日至1999年4月27日银行利息损失97203.10元;
  (3) 自1999年4月28日起计至判决生效执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三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尽管原审法官们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基本查明了全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正确地判定:被上诉人“作出‘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和出具龙抵证(98)字第033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违法。”但是,原审据以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四项理由无一能够成立。因为原审法院错误地解释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必然导致错判,并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益。兹阐述上诉理由如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