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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体系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的基本构造
  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按照刑事一体化的思路,我个人认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是这样建构起来的,这就是:以犯罪被害人学为前卫,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为两翼。这样的一个理论框架对刑事被害人来说,应当认为可以起到比较充分全面的保护功能。其中,犯罪被害人学应当是,事实上也是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的领头羊。这正如在整个刑事法,也就是按照储槐植先生所力倡的刑事一体化的思想,犯罪学是领头羊一样。从机理上来说,之所以认为犯罪被害人学应当而且事实上也在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驱者的作用的基本根据是,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犯罪被害人为核心的事实性质的学科,其基本使命在于对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特征、地位和作用等问题进行事实意义上的描述。而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特别是刑法学,则是评价性的学科,其基本理论追求在于,根据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特征、地位和作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评价。从中可以看出,犯罪被害人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都应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理论上的关注,但由于这些不同的学科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各自不同的研究方向和思路,三者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也应当是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由于对某一事物的评价都是而且应当是建立在对该事物的事实性描述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我们只有把握了对该事物的基本事实特征,才可能对事物作出合理的、准确的评价,因此,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是以犯罪被害人学为理论前提和基础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被害人学是前卫,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是两翼。
  三、对我国当前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的整体评价
  那么对目前的刑事被害人理论,在整体结构上应当作何评价呢?笔者的总体上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起步较晚,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还不成熟。在刑事被害人理论的整体理论体系结构中,犯罪被害人学起到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也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刑法学仍未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应有的理论关注,是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中的最为薄弱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首先,应当说,我国刑事被害人理论最近十几年来的发展,最主要的应当归功于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学者们一般认为,美籍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梯在1948年发表的《犯罪人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And His Victim)、亨利·埃伦伯格在1954年发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Relations Psychokogoques Enter Le Criminal et sa Victime)和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 门德尔松在1956年发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科学的新领域:被害人学》(A New Branch of Bio-psychosocial Science: Victimology)、这三部著作标志着犯罪被害人学这一学科的诞生。此后,犯罪被害人学有了相当快的发展。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1973年第一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在以色列耶路撒冷举行。1980年第一届世界被害人学大会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目前,犯罪被害人学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直到8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才开始翻译和介绍国外的犯罪被害人学著作。近二十年来,我国学者积极推进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被害人学方面的著作,犯罪被害人学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尽管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很晚,但是,由于我国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还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使犯罪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在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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