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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体系

试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体系


杜永浩


【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共同关注的理论课题。因此,刑事被害人理论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在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结构中,犯罪被害人学是前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是两翼。当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刑法学仍未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应有的关注。因此,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理论 体系化 构造 评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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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杜永浩
  [提要]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共同关注的理论课题。因此,刑事被害人理论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在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结构中,犯罪被害人学是前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是两翼。当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刑法学仍未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应有的关注。因此,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理论 体系化 构造 评价  
  一、刑事被害人理论应当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结构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所谓刑事被害人,就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人,即为犯罪的被害人,也称为犯罪被害人。具体而言,“所谓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 事实上,刑事被害人和犯罪被害人这两个概念并无二致。只是在应用中略有不同。具体而言,犯罪被害人学中,学者们基本上称为犯罪被害人;而在刑法学中,有学者称为刑事被害人。刘生荣博士就提出“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 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笔者认为,从整个被害人理论的高度出发,称之为刑事被害人为宜。理由在于,刑事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被害人学的核心范畴,而且也应当是刑事法领域中其他学科的重要的理论关注点。因此,根据刑事一体化的重要思想,使用刑事被害人的概念更为可取。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的理论根据
  以刑事被害人为核心范畴而建立起来的刑事被害人理论是否应当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呢?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的根本依据在于犯罪行为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共同课题,而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从本来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犯。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是整个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但是,将犯罪仅仅视为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害,并未揭示出两者之间关系的全部内涵。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犯罪学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既不是一种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也不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刺激——反应”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认识论中的互动论模式。互动论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方面存在的某些易于被害的因素很可能诱发了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他们的犯罪”, “互动论是说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静止不变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关系,也即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 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人决定杀死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哀求,犯罪人放弃了继续犯罪等等;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表现。此外,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意味着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还会出现角色转换,即原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原加害人变为新的被害人。总之,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之间的相互运动,是犯罪行为的品质得以形成的基本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被害人应当受到刑事法的共同关注。这就表明,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化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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