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是一切保险的鼻祖,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原理、规则几乎都源于海上保险,因而保险业者不能不懂。而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先进与发达举世无匹,目前全世界约有2/3国家的海上
保险法参照了1906年《海上
保险法》,有不少国家则干脆直接适用英国海上
保险法。特别是1983年重新修订的协会保险条款,更将英国海上
保险法的精华表现得淋漓尽致,其内容之丰富、逻辑结构之完善、规则之细致令人不得不服。尽管海上保险并非起源于英国,而是发祥于意大利,随着14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6世纪英国首先发起工业革命,特别是自18世纪中叶伦敦成为世界金融、保险中心以来,迄今尚无任何地区可以挑战英国海上保险中心的地位。
我国海上
保险法与我国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一样,历经磨难与坷坎,迟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始有了从未有过的生机与活力。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业融入世界保险业主流不可避免,20年前惟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此一家高度垄断经营,10年前还只有三家商业保险公司面世,目前也不过30余家商业保险公司逐鹿中原,可以预料不出5年,中国大陆很可能将出现200家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均相对落后。发展我国海上保险事业不外乎有叁条路可走:一是自行另搞一套,走自已的路;一是全盘照录国外先进体制;第三条路则是在全面深入学习、研究世界各发达国家的法律实务做法和体制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消化、吸收、借鉴、创新发展,最终创设中国自已的
保险法体制。吾以为惟有第三种方式才是发展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正途,才具有无穷的生命力。
英国海上
保险法是由立法天才Chalmers爵士起草的,其经历了百年考验,迄今世界上仍没有任何一部海上
保险法可与之相提并论。该法的几乎每个术语措辞均有权威判例在后面支撑着,Chalmers爵士是在研究总结归纳2000多件判例的基础上起草该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