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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二)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就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6月1日)的具体规定,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当就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除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案件外,都属于可以举行聆询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组织聆询。
  (三)办理治安案件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办理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做出处罚时,一定要引用从轻条款,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政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之外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是不予刑事处罚的,有人认为应予治安裁决,理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不能因此而处以治安拘留。虽然这样会产生违法行为轻反而被治安处罚,而有犯罪行为却不予任何处罚的问题,但这是法律衔接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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