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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2、适用强制措施方面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1)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2)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案件受到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3)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4)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5)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4月22日)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提请逮捕:(1)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5)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不应提请逮捕。
  3、侦查终结处理方面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案件办理终结,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同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加强联系,介绍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情况,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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