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宪政主义是在对纯粹自由主义批评的基础上从新选择宪政的理论支撑。这些学者认为,“古典自由主义只把这样一些公共行动视为合法的,这些行动来源与在人类的需要、利益和美好的概念之间保持公正的原则。”但是一项规则,究竟需要满足怎样的要求方能被认为是公正的呢?正是在解释这一标准时古典自由主义走入了困境,笛卡儿、菲利普·塞尔兹尼克、哈耶克的解释都没有关注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实际上,要想证明一项公共决定是合理的,要想表明我们的选择是根据公正规范而不是根据个人倾向或利益,就要认同某种自由主义的纲领,认同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认为社会将逐渐转变为一种关于个人自主、社会效益或人类平等的假想概念。”然而,自由主义认为必须按原则行事,而按原则行事意味着有原则,而且在开始行动之前,一切都处于正常状态。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要求显然无法真正在宪政生活中实现。基于这种认识,新宪政主义寻找到了实用自由主义为其理论基础,并认为这是一种特别严格和细致的政治分析方法。他们认为,人类的一切联系都是执行公共任务的方式,而这一切都要由公共生活的规范作出适当的评价。这意味着管理一个企业和管理一个国家一样是政治思想的一个主题。这样,新宪政主义就扩展了基本的自由主义的法治概念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适用与私人的管理机构。也就相应地产生了关于合法政体的多元化的概念。
其次,新宪政主义试图克服以往各种关于人类动机的狭义概念的不适当性。一方面,他们反对忽视人类灵魂阴暗面的那种设计的论点,也就是反对忽视自我利益作为一种主要动机的那种设计。在新宪政主义论者而言,这种设计只是一种试图把《乌托邦》、《太阳城》、《基督城》以及“怀疑主义大师”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变为宪政现实的徒劳挣扎。另一方面,他们又反对仅个人利益为唯一动机为根据的设计,就象公共选择掌门人布坎南所认为的那样,在所有的决策领域彻底地贯彻“经济人”假设。在人类动机这一点上,新宪政主义论者并没有从思辩的推理或逻辑的演绎中来扩展其主张,而是同样的从实践开始奠基。通过对美国政体为范式的分析得出了“公民美德”的认识。他们认为,公民美德是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党或者教条,它仅仅是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的一种品质。即,有时侯人们为了选择公众意愿而放弃个人意愿。所以,作为政治社会中的公民就可能会产生对政体长期利益的深切关心,这种关心必然会影响到制度的设计过程,同时也由于这种“关心”的多样性也就可能产生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价值选择的冲突和碰撞,也就是价值的多元化。结合新宪政主义采用的实用自由主义的理论支撑,再从这一意义而言,多元政体的产生也就情理之中,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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