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之研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于行政处理和诉讼活动,它从科学角度帮助相关机关确认事实。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与公正,鉴定程序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而鉴定的标准的公开也是理所当然。但是,目前的医疗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保密的,但鉴定人员不公开,患者方的回避申请无从谈起。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具体的进程安排也由鉴定委员会决定,使程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另,卫生部1988年3月30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中规定“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法律(包括法规与规章)必须是明示的、公开的,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对此,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在富勒的程序八项原则中已经予以说明。 不对群众公开的法律,是不能发生效力的;不对群众公开的程序,是难以获得实质公正的结果的。
  二、医疗鉴定体制改革的建议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而民事证据制度改革关键点又在于证明责任制度的建立。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医疗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失,是判断医方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现有《办法》已不适合国情,卫生部将对其作重大修改,至今已进行了十次修订。修改《办法》的宗旨是:将医疗纠纷纳入民事处理范畴,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事业,医疗服务不是一般消费行为,医患双方关系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技术风险高,赔偿不能简单套用《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原则。人们意见很大的医疗鉴定体制,也将进行改革。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鉴定,则鉴定结论之公正性与客观真实性必须得以保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为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之完善,略尽绵薄。
  (一)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的重构思路
  一个国家对于具体制度的采纳上,将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就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重构而言,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要遵循以下思路:1、可操作性;2、与现行基本医疗体制不相悖离;3、尽可能与国际通常做法接轨。因此,首先我们应明确以下几点基本认识:
  第一,鉴定人的性质定位。鉴定人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将决定着鉴定制度设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对于鉴定人性质的定位主要有三种情形:即法官的辅助人员、证据方法和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结合我国的传统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第三种情形,并且二者同时并重。现行立法强调法官的辅助人员职能,忽视了其证据手段的属性。为此,应当弱化法官对鉴定的决定职权,加强当事人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