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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侦 讯 说 服

论 侦 讯 说 服


曹文安


【摘要】侦讯说服在侦讯中具有重要作用,贯穿于整个讯问过程中。本文侧重阐明了说服在侦讯中的意义,侦讯说服中主方与客方的关系,侦讯说服者应具备的说服素质,侦讯说服的规律和技巧。
【关键词】侦查  讯问  讯问说服
【全文】
  一、引  言
  一般认为,说服(persuasion)是指个人(或群体)运用一定的战略战术,通过信息符号的传递,以非暴力手段去影响他人(或群体)的观念、行动,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说服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大至总统竞选,外交谈判,小至商人推销,求职者登门自荐,孩童要父母买玩具,等等,生活中谁也离不开“说服”。侦查讯问是围绕着案件事实,在讯问的主客体之间进行的面对面的瞬息万变的特殊的人际交往和信息交流活动。这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和信息交流活动自然也离不开说服。
  侦查讯问的目的是为了让被讯问人彻底交代犯罪事实,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但由于讯问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讯问人的前途和命运,所以被讯问人总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狡辩和抵赖,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虽然讯问人员可以通过依法广泛收集其它证据来认定案件,但在我国目前的侦查技术和侦查水平下,要想完全通过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毕竟是较为困难的,司法实践中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也相对少见。在侦查实践中,口供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讯问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在侦查中的作用也仍然无法被取代。而要想取得讯问的成功,说服无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取得讯问成功可以有两种方式:说服和压服。我们只能选择说服的方式,而应力戒用压服的方式来获取口供。孟子在《公孙丑章句上》中说过:“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毛泽东同志也说过:“要人家服,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以力服人是不行的。”①在侦查讯问的实践中,有的讯问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的讯问虽然没有用非法手段,但讯问人员是在使用了大量证据,逐事逐情经过反复斗争后,才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用强制手段压服,被讯问人由于其力量不足以反抗,因而可以暂时奏效,但其效果并不牢靠。被讯问人在此情况下,很可能进行伪供、少供或不供实质性问题,或在以后的诉讼阶段寻找机会翻供。使用大量证据,经过反复斗争后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虽然取得了讯问的成功,但这种讯问方法旷日持久、牵制大量人力物力,是我们所不应采取的。所以,只有用说服的方法,使被讯问人“心悦诚服”,心甘情愿地彻底交罪,才是讯问的真正成功。     预审界的同仁们都认为说服在侦查讯问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贯穿于整个侦查讯问过程中。但令人颇感遗憾的是,预审学界对侦讯说服的理论研究却甚为薄弱,见诸于公开文字的论著寥寥无几。倒是在预审方面的教材中,对此涉及较多。在教材中,有的将其称为“教育规劝”②,有的将其命名为“思想、政策教育”③;有的将其称为“说服教育”④;等等。名称虽然不同,内容却大同小异。基本包括如下内容:说服教育的作用;说服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政策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和前途教育);说服教育的方法(包括口头教育、书面材料教育、电化教育、社会力量教育);说服教育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这些内容对侦查讯问的实践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对侦讯说服的研究显然不能仅停留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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