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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既是对商事法律规范在宏观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又必须体现商法的价值观念和本质,虽然世界各国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别甚大,但商事活动多有共性,因而商事游戏规则基本雷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商事活动逐渐融合形成的国际交易习惯将进一步影响商事立法朝着相似或相同的方向发展。同样,无论采民商合一制抑或民商分立制,商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也必将有国际趋同的前景。
  商法诞生、演进和发展的历程表明,其赖以发萌的经济土壤是商品经济,现代商法赖以发达的经济土壤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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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十载,决定了我国商法的经济土壤尚不肥沃,故而我国商法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实践均处于比较稚嫩、未臻成熟的状态。单行商事法律的立法实践也表明,大量吸取发达国家商事立法的营养、借鉴其优长之处甚至许多内容直接拿来运用的立法例(如《海商法》)就比主要依靠我们自己的商事实践立法例(如《票据法》)质量要高,问题要少。是故,着眼于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我国商事立法必须将注重本国国情与国际商法发展并重考虑,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WTO)的需要。具体到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它必须既能够指导本国商事活动,同时又体现国际商事交易的一般准则。
  
  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取向应确定为:
  (一)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是指商事主体类型、资格和程序均须明确规定,符合规定
  的主体始得以商人身份实施交易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商事主体类型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应由法律严格规定,不得任意创设。商事主体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实施交易行为,适用民法调整,商事主体实施交易行为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未规定时遵从民法规定。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须完全符合法律对商事主体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合伙企业法》第8条、《公司法》第19条、第37条等均是对特定类型商事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不符合这些规定者不得以商人身份进行营业。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立登记,特定行业须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批,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获得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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