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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责任失衡的立法矫正

证券法律责任失衡的立法矫正


李康宁


【关键词】证券法;公法责任;私法责任;违法发行;违法交易
【全文】
  证券法律责任失衡的立法矫正
  
  李康宁 王秀英
  (天津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天津,300073)
  
  摘要:《证券法》虽然兼容许多公法条款,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法。现行《证券法》中公法责任规定比较到位而私法责任规定明显缺位,导致证券法律责任失衡。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不能仅规范证券交易行为,而应同时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因违法发行证券、违法交易证券而致投资者损害的,行为人均应承担私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 公法责任; 私法责任; 违法发行; 违法交易
  
  
  一、《证券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至今三年多来,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诸方面作用至巨,但随着证券市场三年多来的进一步发展,《证券法》本身的许多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其中,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淡化与缺位成为理论与实务界诟病的焦点问题。纵观《证券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全部规定,可以看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在该法里严重失衡。这种失衡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条文比重失衡。在《证券法》中,对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占绝对多数,尤以行政责任最为突出,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却极少,多处出现立法漏洞。《证券法》第11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均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要内容,且绝大多数条文附有转引《刑法》的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有15处之多。而对于民事责任,仅在第192、202、207条中有些微体现。其二,详细程度与可操作性失衡。《证券法》不但在公法责任方面规定的法律条文较多,而且内容也相对详细,可操作性较强;而在私法责任方面,除了诸多法律漏洞之外,仅有的几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均属宣誓性条款,因过于粗略而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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